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紫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紫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召开之前审阅了公司提交的关于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及支付审计费用的议案、关于公司在清华控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办理存贷款业务的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的议案等相关材料,并听取了有关人员的汇报,经充分沟通后,我们发表意见如下:
1、关于聘请2022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一致认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提供了多年优质的审计服务,业务水平较高,诚信状况良好,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的需要,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及支付审计费用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
2、关于公司在清华控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办理存贷款业务的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一致认为:清华控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对公司开展的金融服务业务为正常的商业服务,公司与财务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存贷款等金融服务业务公平、合理,未发现财务公司存在重大管理风险,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关联存贷款等业务风险可控。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公司在清华控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办理存贷款业务的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王欣新 徐经长 周绍朋
2022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