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作为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的会议材料,经审慎分析,本着认真、负责、独立判断的态度,现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公司100%控股合伙企业向控股子公司天池钼业提供借款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有利于缓解天池钼业资金紧张的情形,有利于解决天池钼业持续经营存在的不确定性问题,根据借款合同制定、采取了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使公司资金风险降低;公司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不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
公司独立董事签字:
赵向阳
张伟华
胡 燕
2022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