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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达莱: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26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认真、严谨、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我们对公司于2022年3月25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核,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充分考虑了公司经营、股东回报及未来发展等各种因素,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实施该预案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二、关于2021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1年度薪酬的发放和执行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有关管理制度的要求,充分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经营实际情况及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工作能力及绩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三、关于2021年度董事薪酬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2021年度薪酬的发放和执行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有关管理制度的要求,充分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经营实际情况及董事具体工作能力及绩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四、关于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经核查,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要求建立了募集资金专户进行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违规存放与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关于《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通过对公司现行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的了解,我们认为该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体系建设、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的情况,我们一致同意该项议案。

独立董事:沈朝晖、刘静

2022年3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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