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
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3月9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3月10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询,公司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即2021年9月9日至2022年3月9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
2、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已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细清单》。
二、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本次激励计划自查期间,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1、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经核查,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2、激励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交易期间 | 累计买入(股) | 累计卖出(股) |
1 | 冯先锋 |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或其他核心骨干 | 2021年12月2日 | 0 | 10,625 |
2 | 容义平 |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或其他核心骨干 | 2022年1月19日 | 0 | 5,000 |
3 | 王武 |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或其他核心骨干 | 2021年10月25日-2022年2月15日 | 1,200 | 1,200 |
4 | 吴涛 |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或其他核心骨干 | 2021年11月8日 | 0 | 3,550 |
5 | 谢佰鑫 |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或其他核心骨干 | 2021年10月19日-2021年12月16日 | 3,400 | 3,400 |
注:排名不分先后,按姓氏字母排序。
经核查,在自查期间,共有5名激励对象存在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经公司核查,上述激励对象在买卖公司股票时,并未知悉公司实施的本次激励计划具体方案要素等相关信息,亦未有任何人员向其泄露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具体信息或基于相关信息建议其买卖公司股票,其买卖公司股票是基于个人独立判断自行作出的决策,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形。
除上述人员外,其余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结论
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信息披露及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制度;公司在本次激励计划策划、讨论过程中已按照规定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限定了接触内幕信息人员的范围,对内幕信息知情的相关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激励对象利用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
进行公司股票交易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所有核查对象的行为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构成内幕交易的行为。
四、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