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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城市: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25

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2年3月25日下午16:00在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清林中路39号新城市大厦10楼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于2022年3月24日以口头方式送达全体监事。

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孟丹女士主持。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到会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充分讨论,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核实后认为:

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获授限制性股票的121名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22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确定的激励对象中的人员,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和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进行核查,认为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同意以2022年3月25日为首次授予日,以10.59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21名激励对象授予326.90万股限制性股票,其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为98.07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为228.83万股。

议案表决结果: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通过。

三、备查文件

经与会监事签署的《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3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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