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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城市: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25

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2年3月25日召开,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秉持着对公司与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在认真阅读会议相关资料并对有关情况进行详细了解后,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以下事项发表意见: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3月25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和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

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综上,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我们一致同意以2022年3月25日为首次授予日,以10.59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21名激励对象授予326.90万股限制性股票,其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为98.07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为228.83万股。

独立董事:肖幼美 王雪

2022年3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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