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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城市: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25

证券代码:300778 证券简称:新城市 公告编号:2022-028债券代码:123136 债券简称:城市转债

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重要提示:

1、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2年3月25日。

2、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0.59元/股。

3、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人数:121人

4、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共326.90万股,其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98.07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228.83万股。

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2022年3月25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2022年3月25日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以10.59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21名激励对象授予326.90万股限制性股票,其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98.07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228.83万股,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本次激励计划简述

2022年3月25日,公司召开了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主要内容如下:

1、激励工具:本次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2、标的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3、激励对象: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121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次激励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其他核心骨干。不含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外籍员工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授予价格: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10.59元/股;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10.59元/股。

5、时间安排:

(1)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1)有效期

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限售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之日起计算。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

3)解除限售安排

首次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期间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自首次授予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4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自首次授予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自首次授予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若预留部分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在2022年10月31日(含)前授予,则预留部分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期间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自预留授予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4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自预留授予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自预留授予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若预留部分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在2022年10月31日(不含)后授予,则预留部分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期间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自预留授予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5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自预留授予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50%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2)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1)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归属安排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若预留部分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2022年10月31日(含)前授予,则预留部分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若预留部分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2022年10月31日(不含)后授予,则预留部分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在上述约定期间因归属条件未成就而不能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一年归属,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作废失效。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归属事宜。

归属安排归属期间归属比例
第一个归属期自首次授予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40%
第二个归属期自首次授予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第三个归属期自首次授予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归属安排

归属安排归属期间归属比例
第一个归属期自预留授予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40%
第二个归属期自预留授予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第三个归属期自预留授予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归属安排

归属安排归属期间归属比例
第一个归属期自预留授予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50%
第二个归属期自预留授予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50%

6、业绩考核要求:

(1)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1)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本激励计划在2022年-2024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归属条件之一。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归属安排业绩考核目标
首次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及在2022年10月31日(含)前授予的预留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归属期以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5%
第二个解除限售/归属期以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
第三个解除限售/归属期以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50%
在2022年10月31日(不含)后授予的预留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归属期以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归属期以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50%

注: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总收入。

解除限售/归属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归属事宜。若各解除限售/归属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2)激励对象所在事业部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2022年-2024年会计年度中,除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目标进行考核外,还分年度对激励对象所在事业部的业绩目标进行考核,并以达到激励对象所在事业部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归属条件之一。激励对象所在事业部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经营业绩考核相关制度实施。

具体如下:

解除限售/归属安排业绩考核目标
首次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及在2022年10月31日(含)前授予的预留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归属期激励对象所属事业部2022年业绩考核目标完成
第二个解除限售/归属期激励对象所属事业部2023年业绩考核目标完成
第三个解除限售/归属期激励对象所属事业部2024年业绩考核目标完成
在2022年10月31日(不含)后授予的预留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归属期激励对象所属事业部2023年业绩考核目标完成
第二个解除限售/归属期激励对象所属事业部2024年业绩考核目标完成

各解除限售/归属期内,若激励对象所在事业部当期业绩水平达到业绩考核目标的70%及以上,激励对象方可解除限售/归属对应当期权益,事业部层面解除限售/归属系数与事业部当期业绩水平达成率相同;若激励对象所在事业部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的70%,事业部层面解除限售/归属系数为0%。根据事业部层面业绩考核的完成情况,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不能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3)激励对象层面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公司依据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归属对应考核年度的考核结果确认其解除限售/归属系数。激励对象个人考核结果分为 “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分别对应的解除限售/归属系数如下表所示:

个人考核结果合格不合格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归属系数100%0%

在公司业绩目标和激励对象所在事业部业绩考核目标达到可解除限售/归属条件的前提下,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归属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事业部层面解除限售/归属系数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归属系数。若激励对象在考核年度的个人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激励对象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均不能归属,不能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二)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2年3月9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

2、2022年3月11日至2022年3月20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无反馈记录。2022年3月21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2-023)。

3、2022年3月25日,公司召开了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2022年3月25日披露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2-024)。

4、2022年3月25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均已满足,确定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3月25日,满足授予条件的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成就。同意以2022年3月25日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以10.59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21名激励对象授予326.90万股限制性股票,其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为98.07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为228.83万股。

三、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的实际授予情况

1、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2、授予日:2022年3月25日。

3、授予价格: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0.59元/股。

4、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性质:股权激励限售股。

5、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人数:121人

6、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

本次拟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合计为326.90万股,占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12,500.0000万股的2.62%。其中,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98.07万股,占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12,500.0000万股的0.78%,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228.83万股,占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12,500.0000万股的1.83%。限制性股票具体的授予分配情况如下:

(1)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98.07万股,具体分配情况如下:

姓名国籍职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占本激励计划授出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数量的比例占授予日股本总额比例
易红梅中国财务总监1.801.60%0.01%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其他核心骨干 (120人)96.2785.57%0.77%
合计98.0787.17%0.78%

(2)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228.83万股,具体分配情况如下:

姓名国籍职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占本激励计划授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的比例占授予日股本总额比例
易红梅中国财务总监4.201.60%0.03%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其他核心骨干 (120人)224.6385.57%1.80%
合计228.8387.17%1.83%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公司全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激励对象在认购限制性股票时因资金不足可以相应减少认购限制性股票数额。注2:以上激励对象不包括新城市独立董事、监事、外籍员工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注3: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

7、本次激励计划实施后,将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情况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1、股权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限售/归属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归属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与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次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由本次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2、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拟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326.90万股限制性股票。其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98.07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228.83万股。按照上述方法测算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于授予日的公允价值,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权益工具费用总额为2,683.40万元,该等费用总额作为公司本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成本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限售/归属比例进行分期确认。则2022年至2025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如下:

限制性股票类别摊销总费用2022年2023年2024年2025年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771.81376.26270.13106.1219.30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1,911.59916.82671.29273.0950.40

合计

合计2,683.401,293.07941.42379.2169.69

注:1、上述费用为预测成本,实际成本与实际授予价格、授予日、授予日收盘价、授予数量及对可归属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相关;

2、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3、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最终影响以会计师所出的审计报告为准;

4、上表中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上述测算部分不包含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预留部分授予时将产生额外的股份支付费用。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情况估计,在不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核心员工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六、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本次激励计划无董事、持股5%以上股东参与,参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无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七、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为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标的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八、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是否成就及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核实后认为:

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获授限制性股票的121名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22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激励计划》中确定的激励对象中的人员,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和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进行核查,认为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同意以2022年3月25日为首次授予日,以10.59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21名激励对象授予326.90万股限制性股票,其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为98.07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为228.83万股。

九、独立董事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3月25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

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和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我们一致同意以2022年3月25日为首次授予日,以10.59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21名激励对象授予326.90万股限制性股票,其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为98.07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为228.83万股。

十、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律师认为,本次授予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确定、授予对象、授予数量、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均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事宜。

十一、独立财务顾问专业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新城市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以及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存在不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十二、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5、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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