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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汽蓝谷: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在北汽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存款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26

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在北汽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存款

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下属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北京汽车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有效防范、控制和化解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资金安全,切实保障公司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特制定本应急处置预案。

第二章 应急处置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二条 公司设置存款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存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公司财务总监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公司财务会计部等部门负责人等。

公司财务会计部为领导小组的执行部门,具体负责日常的监督与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公司与财务公司之间建立动态沟通监控机制,公司财务会计部指派专门人员与财务公司指派专门人员共同负责日常风险指标监控和动态沟通工作,并及时向领导小组反映情况,以便领导小组按照本预案防范和处置风险。

第四条 对存款风险的应急处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协调合作。存款风险的处置工作由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领导小组对董事会负责,全面负责存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筹划、落实各项防范化解风险的措施,相互协调,共同控制和化解风险;

(二)加强监测,有效防范。公司财务会计部应加强对风险的监测,督促财务公司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关注其经营情况,测试其资金流动性,并从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成员单位或监管部门及时了解相关信息,做到信息监控到位,风险防范有效;

(三)防化结合,及时处置。对存款风险做到早发现、早报告。一旦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并果断采取措施,及时控制和化解,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将存款风险降到最低。

第三章 信息披露与风险监控第五条 公司与财务公司的资金往来应当签署《金融服务协议》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关联交易的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将资金存放在财务公司前,应查验财务公司是否具有有效《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证件;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关注财务公司是否存在违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企业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情况。

第七条 发生存款业务期间,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财务报表、财务报告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特殊情况下,领导小组可以要求财务公司及时提供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 领导小组日常监测中,发现在财务公司存款出现异常波动风险时,应及时向财务公司、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成员单位或监管部门了解信息,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汇报。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九条 公司定期监控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的相关情况,包括账户、种类、金额等;

(二)财务公司相关情况,包括主要业务范围、成立日期、住所、主要股东、注册资本金、资本充足率、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

(三)其他可能对公司存放资金造成影响的因素。

第十条 公司如遇下列情形,应向董事会提交不定期报告,包括:

(一)财务公司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第31条、第32条或第33条有关经营范围规定的情形;

(二)财务公司出现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34条有关监管指标规定的要求;

(三)财务公司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四)财务公司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30%或连续3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10%;

(五)其他可能对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四章 风险应急处置第十一条 处置工作开始后,公司应组织人员敦促财务公司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多渠道了解情况,分析风险的动态。

第十二条 针对出现的风险,公司应与财务公司召开联席会议,由公司领导小组和财务公司相关负责人共同列席。根据风险起因和风险状况,落实风险化解预案规定的各项化解风险措施和责任,并制定风险应急处理方案。

第十三条 应急处理方案应当根据存款风险情况的变化以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应急处理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各部门、各单位的职责分工和应采取的措施;

(二)各项化解风险措施的组织实施;

(三)化解风险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和指导。

第十四条 针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公司应要求财务公司采取积极措施,进行风险自救,避免风险扩散和蔓延,具体措施包括:

(一)暂缓或停止发放新增贷款,组织回收资金;

(二)卖出持有的国债或其他债券;

(三)收回拆放同业的资金;

(四)对未到期的贷款寻求机会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及时收回贷款本息等;

(五)必要时共同起草文件向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寻求帮助,确保公司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不受影响。

第十五条 公司在日常监测中,如发现财务公司存在第十条情形时,应当采取以下应急处置程序:

(一)财务公司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第31条、第32条或第33条有关经营范围规定的情形时,公司将要求财务公司在两周内制定已开展业务撤销的方案,并要求财务公司尽量在合理期限内完成,如不按要求进行,公司可暂停与财务公司发生业务。

(二)财务公司出现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34条有关监管指标规定的要求时,公司要求财务公司做出承诺,在合理期限内达到《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34条规定的要求,如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满足要求,可暂停与财务公司发生业务。

(三)财务公司出现严重支付危机时,要求财务公司及时做出应对措施(如提前收回贷款、同业拆借等),如凭借其自身力量确实无法扭转,要求财务公司股东及时提供临时资金解决支付危机。

(四)财务公司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30%或连续3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10%时,要求财务公司及时做出应对措施,如凭借其自

身力量确实无法扭转,要求财务公司股东及时提供资金进行补充。

(五)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要求财务公司消除此类隐患。

第十六条 本公司有关部门、单位应根据应急处置方案规定职责要求,服从风险应急处置小组的统一指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落实各项化险措施,积极做好风险处置工作。

第五章 后续事项处理

第十七条 突发性存款风险平息后,领导小组要加强对财务公司的监督,要求财务公司增强资金实力,提高抗风险能力,必要时调整存款比例。

第十八条 领导小组联合财务公司对突发性存款风险产生的原因、造成的后果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更加有效地做好存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预案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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