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提交至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与核查,基于独立判断,就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在保证资金安全和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公司及子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能在一定程度上有效规避外汇市场的风险,降低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的影响以及可以有效利用外汇资金、合理降低财务费用。本次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公司已制订了《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完善了相关业务审批流程,制订了有针对性的风险控制措施。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开展总金额不超过3000万美元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交易有效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
二、《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对全资子公司的担保,是在保障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基础上,经合理预测而确定的,符合公司经营实际和长远发展战略,也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全资子公司作为被担保人,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鉴于以上,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苏州尚腾科技制造有限公司45%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本次收购控股子公司苏州尚腾科技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尚
腾”)45%股权,有利于进一步提升苏州尚腾的决策效率及运营效率,有利于公司资源整合,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符合公司整体长远发展战略规划。
2、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相关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等要求。
3、本次交易过程中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交易价格以具有执业证券、期货相关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结果为基础,经交易各方友好协商后定价,标的资产的定价公允、合理,该关联交易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公司本次交易聘请的评估机构具有相关资格证书与从事相关工作的专业资质,该评估机构及其经办评估师与公司及本次交易对方之间除正常的业务往来关系外,无其他的关联关系,评估机构具备独立性。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公司收购控股子公司苏州尚腾科技制造有限公司45%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胡春荣、赵鹏飞、汪建萍2022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