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为规范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 为规范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
第十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不得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也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不得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也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
第十七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 第十七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 |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第九章、第十章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 议通过。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第六章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
第二十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应当按照在建项目和新项目的进度情况使用。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及独立董事应当出具专项意见。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第九章、第十章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 第二十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应当按照在建项目和新项目的进度情况使用。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及独立董事应当出具专项意见。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第六章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
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