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议案被否决。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通知及召开时间:
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2年3月8日发出会议通知,于2022年3月25日14:00在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长山村临江路1号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年3月2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3月25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3月25日9:15—15:00。
2.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主持人: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司文培先生主持。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程序和决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5.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6人,代表股份264,415,26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0.4144%,占公司扣除回购股份专户中已回购股份后的总股本858,904,477股的30.7852%。
①公司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人,代表股份264,358,26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0.4078%,占公司扣除回购股份专户中已回购股份后的总股本858,904,477股的30.7785%。
②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人,代表股份57,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66%,占公司扣除回购股份专户中已回购股份后的总股本858,904,477股的
0.0066%。
③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情况: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4人(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0人,参加网络投票的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57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66%,占公司扣除回购股份专户中已回购股份后的总股本858,904,477股的0.0066%。
6.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李鹏律师、张强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见证意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1.审议并通过《关于选举公司董事的议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采用累积投票制对该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
1.01选举沙云峰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 264,358,86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9.978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股份数: 6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561%。
沙云峰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2.审议并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监事的议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采用累积投票制对该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
2.01选举李川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 264,358,86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9.978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股份数: 6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561%。
李川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于2022年3月7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及
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详情可查阅公司于2022年3月8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的相关公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李鹏律师、张强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