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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宏大: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26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宏大”、“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保荐机构对《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工作

中信证券保荐代表人认真审阅了广东宏大《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通过询问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以及外部审计机构等有关人士、查阅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会议文件以及各项业务和管理规章制度的方式,从广东宏大内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内部控制实施情况等方面对其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和《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进行了核查。

二、广东宏大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宏大爆破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湖南涟邵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省新华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鞍钢矿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明华机械有限公司、宏大涟邵矿业有限公司、广东宏大民爆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宏大韶化民爆有限公司、广东宏大罗化民爆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区润城物资有限公司、广东华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四〇一厂有限公司、广东宏大韶化民爆有限公司、内蒙古日盛民爆集团有限公司、阿拉善左旗北方和平化工有限公司、察右中旗柯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吉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甘肃兴安民爆器材有限公司等。

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91.04%,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95.24%。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包括工程集团业务、民爆化工生产销售业务、矿山建设和采剥以及矿山综合治理业务、资本市场服务等;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事项包括:信息披露管理、质量控制管理、安全生产管理、预算管理、销售管理、投资管理、固定资产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技术研发管理、物资采购及库存管理、财务管理,企业文化等;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资金管理、债权管理、重大投资(并购)管理,对外担保等。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相关制度、流程、指引等文件规定,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定量标准以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作为衡量指标。

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利润表相关的,以营业收入指标衡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等于营业收入的0.5%,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营业收入的0.5%但小于等于1%,则为重要缺陷;如果超过营业收入的1%,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资产管理相关的,以资产总额指标衡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等于资产总额的0.5%,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的0.5%但小于等于1%认定为重要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1%,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财务报告重大缺陷的迹象包括:

(1)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舞弊行为;

(2)外部审计发现的重大错报没有被公司内部控制识别发现;

(3)审计委员会和审计部门对公司的对外财务报告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监督无效。财务报告重要缺陷的迹象包括:

(1)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2)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3)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

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4)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

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完整的目标。

一般缺陷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参照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执行。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非财务报告缺陷认定主要以缺陷对业务流程有效性的影响程度、发生的可能性作判定。

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较小,会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加大效果的不确定性、或使之偏离预期目标为一般缺陷;

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较高,会显著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显著加大效果的不确定性、或使之显著偏离预期目标为重要缺陷;

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高,会严重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严重加大效果的不确定性、或使之严重偏离预期目标为重大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三、公司对内部控制情况总体评价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公司目前内部控制体系健全、合理有效,能保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同时也保证了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和完整性。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但由于内部控制固有的局限性、执行长期性和复杂性以及公司管理的需要,公司将继续加强内部控制执行力度,结合公司内部实际运营情况,不断改进、充实和完善内控体系,使内控检查各项监督方法、评价标准更加科学合理,使之更适应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发展和管理的需要。

五、保荐机构对广东宏大《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广东宏大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制定了较为完备的有关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的各项规章制度,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良好,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内控制度管理的规范要求。广东宏大《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专用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王国威 郑晓明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3月 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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