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股东,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的理念,公司制订了《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如下:
一、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公司将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发展目标、股东要求和意愿,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回报需要、公司外部融资环境、社会资金成本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持未来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规划制定原则
公司实施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合理性和稳定性。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论证和调整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公司可以采取现金分红、股票股利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1、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分红、股票股利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
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2、现金分红条件及比例
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现金流、财务状况、未来发展规划和投资项目等提出相应的现金分红预案。满足以下条件时,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且以现金分红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
(1)当年度公司合并报表净利润、母公司报表净利润、累计未分配利润均为正值;
(2)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当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
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3、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快速增长时,董事会可以综合考虑股本规模、市值水平、财务状况及发展前景等因素,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4、利润分配间隔
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可以根据实际经营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二)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
1、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
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合理提出分红建议和预案。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预案论证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监事充分讨论,根据公司的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并结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制定利润分配预案。
2、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投资者互动交流平台等方式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
3、利润分配的监督机制
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电话、电子邮件、
投资者互动交流平台等方式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四、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提案中应详细论证并说明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经过详细论证后,由董事会审议并经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之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五、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在当年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分配预案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对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
六、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和中小投资者)、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
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