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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轮股份: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26

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

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遵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针对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必要登记。本公司于2022年3月9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2022年3月10日公司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及文件。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的有关规定,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六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

2、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本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六个月(即2021年9月9日至2022年3月9日)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2022年3月9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六个月(即2021年9月9日至2022年3月9日)期间,共有161名激励对象存在股票买卖行为。

经核查,上述核查对象于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系其完全基于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以及其对二级市场的交易情况自行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其在上述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除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外,并未获知上市公司筹划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亦未有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向其泄露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三、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信息披露及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制度;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策划、讨论过程中已按照上述规定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限定了接触到内幕信息人员的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公司在本次激励计划公告前,未发生信息泄露的情形。

在本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利用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也不存在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均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2年3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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