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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新科技: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发行对象免于发出收购要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25

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发行对象免于发出收购要约的公告

2022年3月25日,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发行对象免于发出收购要约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余厚蜀控制的广东跃源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东跃源”)。

截至本次董事会会议召开日,广东跃源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广州恒贸、卜范胜、黄欣、孙丽香、卜祥尧分别持有公司股份19,130,831股、26,777,015股、8,409,648股、5,752,639股和313,057股。根据广州恒贸与卜范胜、黄欣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卜范胜、黄欣将所持公司22,372,405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不可撤销地委托给广州恒贸行使。此外,公司股东卜范胜与孙丽香系夫妻关系,卜范胜与卜祥尧系父子关系,孙丽香与卜祥尧系母子关系。因此,余厚蜀控制的广东跃源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量为60,383,19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17%。

若按照本次发行数量上限实施后,广东跃源及其一致行动人控制的公司股份数量合计占公司总股本(发行后)的比例将超过30%,该比例超过30.00%,触发要约收购义务。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公司与广东跃源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以及广东跃源出具的相关承诺,广东跃源承诺认购的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待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审议通过后,广东跃源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中取得公司向其发行新股的行为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于豁免要约收购的相关政策有不同安排或变化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最新政策安排或变化执行。

因此,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广东跃源免于发出收购要约,并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豁免要约收购的最新政策安排或变化相应调整并执行。本次交易事项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本事项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联股东将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特此公告。

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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