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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信创投:鲁信创投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26

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会议议程

会议时间:2022年4月7日(星期四)下午14:00时会议地点:济南市经十路9999号黄金时代广场C座410会议室

一、由主持人宣布股东大会开始及到会代表资格审查结果;

二、由主持人作“关于推选投票清点人的提议”;

三、会议审议的议案:

议案1:《关于改选公司董事的议案》议案2:《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3:《关于全资子公司山东省高新技术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及齐鲁投资有限公司转让烟台星华氨纶有限公司45%股权的议案》

议案4:《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发行债务类融资产品的议案》

四、会议议案表决: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填写表决票;

(2)填毕后依次投票。

五、会议统计检票:律师、公司监事、两名股东代表进行点票、检票、统计现场表决结果;

六、股东发言和提问;

七、宣读现场表决结果;

八、见证律师宣读现场法律意见书;

九、会议结束。

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4月7日

议案1:

关于改选公司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经公司控股股东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推荐及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考察,董事会提名姜岳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4月7日附:姜岳先生个人简历:

姜岳,男,1984年4月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本科毕业于清华大学,研究生毕业于美国斯坦福大学,CFA。历任雷曼兄弟资产管理公司/路博迈资产管理公司量化投资部基金经理、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高级经理、中国民生银行济南分行私人银行部副总经理、山东领锐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中经合集团合伙人,自2021年12月起任公司总经理,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姜岳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

姜岳先生外部兼职情况:杭州经合婕妮科技有限公司监事。

议案2:

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为规范公司关联交易行为,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拟对公司现行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全文附后。

请各位股东、各位代表予以审议。

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4月7日

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关联交易行为,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公司应当积极通过资产重组、整体上市等方式减少关联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的职责。

第四条 公司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中非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披露应当遵守《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

定期报告中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披露应当遵守《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的规定。

第二章 关联人及关联交易认定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七条 公司与前条第(二)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九条 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12个月内,存在第六条、第八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十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可能导致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章 关联人报备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将其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及时告知公司。

第十二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确认公司关联人名单,并及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及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市公司专区”在线填报或更新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关联自然人申报的信息包括:

(一)姓名、身份证件号码;

(二)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等。

公司关联法人申报的信息包括:

(一)法人名称、法人组织机构代码;

(二)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等。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逐层揭示关联人与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说明:

(一)控制方或股份持有方全称、组织机构代码(如有);

(二)被控制方或被投资方全称、组织机构代码(如有);

(三)控制方或投资方持有被控制方或被投资方总股本比例等。

第四章 关联交易披露及决策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八条 关联交易决策权限:

(一)公司与关联人拟发生的单项交易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含0.5%)或交易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含本数)的关联交易,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二)公司与关联人拟发生的单项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且交易金额超过300万元的关联交

易,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重大事项应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后方可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公司与关联人拟发生的交易(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重大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公司拟发生的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关联交易,应当提供证券服务机构对交易标的出具的审计或者评估报告。对于第七章所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四)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应当以公司的出资额作为交易金额,以及向共同投资的企业增资、减资时,应当以公司的投资、增资、减资金额作为计算标准,适用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

第二十条 公司拟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权的,放弃权利未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相比于未放弃权利,所拥有该参股公司权益的比例下降的,应当以放弃金额与按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的相关财务指标,适用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

公司因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放弃金额与该主体的相关财务指标,适用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进行下列关联交易的,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计算关联交易金额,分别适用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经按照累计计算原则履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二条 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在独立董事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公司审计委员应当同时对该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核,形成书面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报告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关联交易的审议、表决、披露、履行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章 关联交易定价

第二十六条 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关联交易执行过程中,协议中交易价格等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按变更后的交易金额重新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二十七条 公司关联交易定价应当公允,参照下列原则执行:

(一)交易事项实行政府定价的,可以直接适用该价格;

(二)交易事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可以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合理确定交易价格;

(三)除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外,交易事项有可比的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或收费标准的,可以优先参考该价格或标准确定交易价格;

(四)关联事项无可比的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的,交易定价可以参考关联方与独立于关联方的第三方发生非关联交易价格确定;

(五)既无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也无独立的非关联交易价格可供参考的,可以合理的构成价格作为定价的依据,构成价格为合理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

第二十八条 公司按照前条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

(五)项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可以视不同的关联交易情形采用下列定价方法:

(一)成本加成法,以关联交易发生的合理成本加上可比非关联交易的毛利定价。适用于采购、销售、有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劳务提供、资金融通等关联交易;

(二)再销售价格法,以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减去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后的金额作为关联方购进商品的公平成交价格。适用于再销售者未对商品进行改变外型、性能、结构或更换商标等实质性增值加工的简单加工或单纯的购销业务;

(三)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以非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与关联交易相同或类似业务活动所收取的价格定价。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关

联交易;

(四)交易净利润法,以可比非关联交易的利润水平指标确定关联交易的净利润。适用于采购、销售、有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劳务提供等关联交易;

(五)利润分割法,根据公司与其关联方对关联交易合并利润的贡献计算各自应该分配的利润额。适用于各参与方关联交易高度整合且难以单独评估各方交易结果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关联交易无法按上述原则和方法定价的,应当披露该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原则及其方法,并对该定价的公允性作出说明。

第六章 关联人及关联交易应当披露的内容

第三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本制度第四章所述的关联交易,应当以临时报告形式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与交易有关的协议或者意向书;董事会决议、决议公告文稿;交易涉及的有权机关的批文(如适用);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三)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面文件(如适用);

(四)独立董事的意见;

(五)审计委员会的意见(如适用);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二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

(一)关联交易概述;

(二)关联人介绍;

(三)关联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五)该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七)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如适用);

(八)审计委员会的意见(如适用);

(九)历史关联交易情况;

(十)控股股东承诺(如有)。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重要事项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并根据不同类型按第三十五至三十八条的要求分别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披露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应当包括:

(一)关联交易方;

(二)交易内容;

(三)定价政策;

(四)交易价格,可以获得同类交易市场价格的,应披露市

场参考价格,实际交易价格与市场参考价格差异较大的,应说明原因;

(五)交易金额及占同类交易金额的比例、结算方式;

(六)大额销货退回的详细情况(如有);

(七)关联交易的必要性、持续性、选择与关联人(而非市场其他交易方)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对公司独立性的影响,公司对关联人的依赖程度,以及相关解决措施(如有);

(八)按类别对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进行总金额预计的,应披露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在报告期内的实际履行情况(如有)。

第三十五条 公司披露与资产收购和出售相关的重大关联交易,应当包括:

(一)关联交易方;

(二)交易内容;

(三)定价政策;

(四)资产的账面价值和评估价值、市场公允价值和交易价格;交易价格与账面价值或评估价值、市场公允价值差异较大的,应说明原因;

(五)结算方式及交易对公司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影响情况。

第三十六条 公司披露与关联人共同对外投资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当包括:

(一)共同投资方;

(二)被投资企业的名称、主营业务、注册资本、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

(三)重大在建项目(如有)的进展情况。

第三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存在债权债务往来、担保等事项的,应当披露形成的原因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第七章 日常关联交易披露和决策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三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本制度第十条第(十二)项至第(十六)项所列日常关联交易的,应视具体情况分别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 首次发生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面协议并及时披露,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如果协议在履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按照本条前述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各类日常关联交易数量较多的,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之前,按类别对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结果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按照第三十五条的要求进行披露。

公司对日常关联交易进行预计,在适用关于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规定时,以同一控制下的各个关联人与公司实际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合计金额与对应的预计总金额进行比较。非同一控制下的不同关联人与公司的关联交易金额不合并计算。公司应当根据超出金额重新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第四十一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在协议期满后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披露。协议没有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第四十二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应当包括:

(一)定价政策和依据;

(二)交易价格;

(三)交易总量区间或者交易总量的确定方法;

(四)付款时间和方式;

(五)与前三年同类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金额的比较;

(六)其他应当披露的主要条款。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根据本制度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八章 关联交易披露和决策程序的豁免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无偿接受担保和财务资助等;

(二)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无需提供担保;

(三)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四)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五)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六)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拍卖等,但是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七)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本规则第八条第

(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八)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达到重大关联交易的标准,所有出资方均以现金出资,并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立公司的股权比例的,公司可以豁免适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照本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本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公司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七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将进行责任追究。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公司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所指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所指公司关联董事,系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

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与公司存在利益冲突可能影响其独立商业判断的董事。

第五十条 本制度所指公司关联股东,系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为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六)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股东。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所指重大关联交易,系指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单项交易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实施。

议案3:

关于全资子公司山东省高新技术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及齐鲁投资有限公司转让烟台星华氨纶有限公司

45%股权的议案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公司全资子公司山东省高新技术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高新投”)、齐鲁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鲁投资”)拟对外转让持有的烟台星华氨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华氨纶”)45%股权。山东高新投、齐鲁投资将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上述股权在山东产权交易中心挂牌转让手续。具体内容如下:

一、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1.企业名称:烟台星华氨纶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03-12-30

3.法定代表人:周国永

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757486022L

5.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

6.注册资本:2500万美元

7.注册地址: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嫩江路12号

8.股权结构:

序号股东(发起人)持股比例
1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55%
2齐鲁投资有限公司25%
3山东省高新技术创业投资有限公司20%

9.营业范围:生产氨纶丝产品,销售公司自产产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0.财务状况:根据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山东分所出具的苏公J[2022]A046号审计报告、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烟台分所出具的和信专字(2021)第030087号审计报告,截至2021年12月31日,星华氨纶总资产32,389.70万元,净资产30,619.46万元;2021年1-12月,星华氨纶营业收入30,227.06万元,净利润9,019.52万元。

二、公司投资情况

星华氨纶为公司早期创业投资项目之一,2006年12月,公司全资子公司受让大华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和大华大陆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星华氨纶25%和20%股权,投资金额11,367.88万元,2007年4月完成资金交割。截至2021年12月,公司累计收到星华氨纶现金分红12,659.11万元。

三、转让方案

山东高新投、齐鲁投资拟以不低于星华氨纶2021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价格对外转让星华氨纶45%股权,即不低于13,778.76万元。公司将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上述股权在山东产权交易中心挂牌转让手续,最终转让价格以实际成交为准。

四、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若以上述底价完成本次交易,预计计入2022年度投资收益

约人民币719.50万元。本次股权转让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山东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挂牌转让,能否征集到受让方尚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五、建议

建议山东高新投、齐鲁投资以不低于13,778.76万元的价格对外转让星华氨纶45%股权,授权公司管理层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山东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挂牌转让手续。

请各位股东及代表予以审议。

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4月7日

议案4: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发行债务类融资产品

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了满足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信创投”、“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发行债务类融资产品。相关融资授权如下:

一、发行方式

一次或多次或多期、公开或非公开发行境内债务类融资产品。

二、发行品种

发行种类为境内债务类融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债、中期票据、企业债等,或者上述品种的组合。

三、注册/发行规模

境内各类债务类融资产品申请注册发行规模合计不超过10亿元(不包含已经公司股东大会决策、披露的融资方案),并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债务类融资产品发行上限的相关要求。

四、发行主体

债务类融资产品的发行主体为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五、发行期限

不超过10年。

六、发行利率

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市场情况,于发行时通过合理合规的方式确定。

七、担保及其它安排

拟由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或其他增信主体提供债项担保,担保费率由担保主体协商确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相关规定及市场情况确定。

八、募集资金用途

债务类融资产品的募集资金将用于满足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偿还债务、补充营运资金、股权投资及适用的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用途。授权公司管理层于申请及发行时根据公司资金需求确定。

九、申请授权事项

为提高融资工作效率,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债务类融资产品发行的研究与组织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及公司需要实施与债务类融资产品发行有关的一切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确定债务类融资产品发行的具体条款、条件和其他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注册规模、发行品种、规模、期限、赎回条款、发行价格、利率及其确定方式、发行时机、是否分期发行及发行期数、终止发行、评级安排、担保事项、还本付息的期限、在法律法规允许的用途范畴内决定筹集资金的具体安排等与债务类融资产品发行有关的一切事宜);

2、决定聘请为债务类融资产品发行提供服务的承销商及其他中介机构;

3、在上述授权范围内,负责修订、签署和申报与债务类融资产品发行有关的一切协议和法律文件,并办理债务类融资产品的相关申报、注册和信息披露手续;

4、如监管政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可依据监管部门的意见对债务类融资产品发行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5、办理与债务类融资产品发行相关的其他事宜。

上述授权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在相关债务类融资产品注册有效期内及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持续有效。

十、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

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为36个月(自股东大会通过本议案之日起)。

请各位股东及代表予以审议。

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4月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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