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2年3月25日召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秉承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及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投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的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是合理的、必要的。同意《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下接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特钢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张跃 侯德根 朱正洪
2022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