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70 证券简称:中科三环 公告编号:2022-017
北京中科三环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本次会议通知于2022年3月14日以电子邮件等方式发送至全体董事。
2、本次会议于2022年3月24日在北京以现场方式和视频方式召开。
3、本次会议应出席的董事9名,实际出席会议的董事9名。
4、本次会议由董事长王震西先生主持,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5、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年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第三、四节的相关内容。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年总裁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4、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2021年度母公司实现的净利润为78,754,248.26元,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7,875,424.83元,2021年度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70,878,823.43元,结转年初未分配利润775,870,487.47元,减去2021年派发的2020年度现金红利53,260,000.00元,累计未分配利润为793,489,310.90元。以公司2022年3月8日总股本1,215,725,773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0.80元(含税),共计97,258,061.84元。未分配利润余额结转至下一年度。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公司为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的议案;
为了保证子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经研究决定,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科宁达工业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宁波科宁达日丰磁材有限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具体内容如下:
担保方
担保方 | 被担保方 | 持股比例 | 担保额度(万元) |
北京中科三环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宁波科宁达工业有限公司 | 100% | 50,000 |
天津三环乐喜新材料有限公司 | 66% | 90,000 | |
三环瓦克华(北京)磁性器件有限公司 | 51% | 8,000 | |
宁波科宁达工业有限公司 | 宁波科宁达日丰磁材有限公司 | 100% | 20,000 |
宁波科宁达日丰磁材有限公司 | 宁波科宁达鑫丰精密制造有限公司 | 100% | 10,000 |
宁波科宁达和丰新材料有限公司 | 100% | 20,000 | |
合计 | 198,000 |
上述担保期限均为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一年。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公司预计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董事王震西先生、胡伯平先生、李凌先生、张国宏先生、钟慧静女士和David Li先生进行了回避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关联交易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北京中科三环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公告》。
8、审议通过了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为了保证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经研究决定同意: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宣武门支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北京分行共申请20亿元综合授信额度(其中:向中国进出口银行北京分行申请的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6亿元,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申请的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4亿元),期限两年。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9、审议通过了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业务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北京中科三环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展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业务的公告》。
10、审议通过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北京中科三环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的公告》。
11、审议通过了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北京中科三环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
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12、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风险控制体系,公司拟为公司和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责任保险赔偿限额人民币5000元/年,保费总额不超过人民币40万元/年(具体以保险公司最终报价审批数据为准),保险期限为12个月。
为了提高决策效率,公司董事会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在上述权限内授权董事会,并同意董事会授董事长办理公司和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购买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其他相关责任人员;确定保险公司;选择及聘任保险经纪公司或其他中介机构;如市场发生变化,则根据市场情况确定责任限额、保费总金额及其他保险条款;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及处理与投保、理赔等相关的其他事项等),以及在今后公司及董监高责任险保险合同期满时(或之前)办理续保或者重新投保等相关事宜。
公司全体董事对本议案回避表决,本议案直接提请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13、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年度社会责任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14、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15、审议通过了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公司于2022年2月23日完成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的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50,525,773股,募集资金净额为665,788,353.94元,其中:股本人民币150,525,773.00元,资本公积人民币515,262,580.94元。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公司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21,572.5773万元。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文件的最新规定,公司对《公司章程》进行了系统性的梳理与修订,详见附件1。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6、审议通过了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修订内容详见附件2。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7、审议通过了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修订内容详见附件3。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8、审议通过了公司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北京中科三环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注:公司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交了《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并将在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上述职。
特此公告。
北京中科三环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26日
附件1:
中科三环《公司章程》修改条款如下:
序号
序号 | 修改前 | 修改后 |
1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6520万元。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21572.5773万元。 |
2 |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06520万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215725773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
3 |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
4 |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5 |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四段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买入在本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四段 本段删除。 |
6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本条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个人代为行使。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本条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个人代为行使。 |
7 |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
8 |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及公告中确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将根据所审议案,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提供网络方式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及公告中确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将根据所审议案,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提供网络方式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9 |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 |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通过互联网投 |
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日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
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日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 | 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日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 | |
10 |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 |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 |
11 |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与股东大会决议同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与股东大会决议同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12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
13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公司拟进行的资产抵押涉及金额或资产价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含50%)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的,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外担保需由全体董事的2/3以上董事同意。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公司拟进行的资产抵押涉及金额或资产价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含50%)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的,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外担保需由全体董事的2/3以上董事同意。 |
14 | 第一百三十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三十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
15 | - | 新增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下条款顺延) |
16 |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
17 |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18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19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
20 |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21 |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22 |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以及清算期间收支报表和财务帐册,清算报告经股东大会确认后,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以及清算期间收支报表和财务帐册,清算报告经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后,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
附件2:
中科三环《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改条款如下:
序号
序号 | 修改前 | 修改后 |
1 |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第四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2 | 第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 第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
3 |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4 | 第二十二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及公告中确定的其他地点。 …… 股东大会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日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 | 第二十二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及公告中确定的其他地点。 …… 股东大会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日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5 | 第三十五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第三十五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6 |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7 | 第五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 (五)股权激励计划; …… | 第五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 (六)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 |
附件3:
中科三环《董事会议事规则》修改条款如下:
序号
序号 | 修改前 | 修改后 |
1 | 第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第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2 | 第二十八条 会议表决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计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 第二十八条 会议表决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计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董事反对或者弃权的,应说明理由。 |
3 | 第三十九条 公司拟进行的资产抵押涉及金额或资产价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含50%)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的,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外担保必须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 第三十九条 公司拟进行的资产抵押涉及金额或资产价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含50%)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的,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外担保必须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