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北新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
定,作为新疆北新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我
们审阅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所审议的《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的议案》,听取了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介绍,现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经查阅被提名人个人履历,被提名人均具有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
职条件,不存在《公司章程》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限制担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其任职资格合法。
2、公司董事会提名、聘任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同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聘任汪伟先生为公司副总经
理兼总经济师,免去公司副总经理沈赣华先生兼任的总经济师职务;聘任张杰先
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总会计师,段辉林先生、刘光辉先生、陈荣凯先
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上述人员任期至本届董事会期满为止。
刘 涛 郑 石 桥 姜 德 鑫
新疆北新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