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太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太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一)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我们对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公司其他关联方不存在对公司违规占用资金的情况,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对外担保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太龙(厦门)照明电器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提供了不超过4,000.00万元的担保额度,为全资子公司博思达科技(香港)有限公司提供了不超过4,000.00万美元的担保额度,为全资子公司全芯科微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提供了不超过6,000.00万元的担保额度。公司不存在逾期对外担保,不存在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除上述情况外,截止报告期末,公司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其他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到本报告期内的对外担保情况。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也未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二、关于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的独立意见经审阅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并结合公司内控运行情况,我们一致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能够适应公司管理的要求和公司发展的需要,能够对编制真实、公允的财务报表提供合理的保证,对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健康运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提供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可以更好地兼顾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和实际经营情况,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至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21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的管理遵循专户存放、规范使用、如实披露、严格管理的原则,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或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全体股东利益,是合理、合规和必要的。
五、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2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及子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具有良好的盈利能力及偿债能力,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有利于促进公司及子公司现有业务的持续稳定发展,且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风险可控,有利于提高办事效率,符合全体股东及公司整体利益,且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上述事项,并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2022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担保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对该
议案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鉴于此,我们同意该事项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2022年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方案的独立意见公司提出的关于2022年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方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与公司目前经营管理现状相吻合。其有利于强化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更好地为公司服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认为公司关于2022年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方案是合理有效的,并同意提交至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目前运营情况正常,财务状况稳健,在保证公司正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基础上,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自有资金收益,该事项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且此事项履行了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九、关于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工作要求,我们同意继续聘请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人)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至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2022年度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为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所需,属正当的商业行为,遵循市场化原则进行,交易定价客观、合理,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在作出有关关联交易决议的过程中,履行了诚实信用和勤勉尽责的义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给公司的持续经营带来重大的不确定性风险。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2年关联交易预计事项。
十一、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鉴于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部分激励对象因离职、职务调整等情况发生变化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将予以注销;同时因公司2021年业绩未达到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一个行权期的业绩考核目标,其不满足本次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将予以注销,本次拟注销股票期权合计217万份。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的有关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不会对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
十二、关于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额度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额度既有利于缩短应收账款回收时间,又有利于公司及子公司的业务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办理应收账款保理业务额度的决策、表决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额度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三、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提交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的内容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本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对《太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林希胜 胡学龙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