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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邦达: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25

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公司当期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工作态度,对公司报告期内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进行了认真的调查和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认真贯彻《对外担保管理办法》,执行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和关联方占用资金风险。

本报告期内,公司经审议对外(含子公司)担保总额为1亿元,实际担保发生额约2.85亿元;截至本报告期末,累积审批对外担保总额为11.80亿元,担保余额约6.75亿元。对外担保事项的决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未发生违规对外担保事项,不存在通过对外担保损害公司利益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未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剔除回购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0.30元人民币(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公司已通过股份回购证券专用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62,089,055股,以当前公司总股本865,184,815股扣除已回购股份62,089,055股后的总股本803,095,760股为基数进行测算,现金分红金额为24,092,872.80元(含税)。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的规定,公司2021年度已实施的股份回购金额441,224,676.67元(其中成交金额441,143,736.01元,交易费用80,940.66元)视同现金分红,纳入公司2021年度现金分红总额,因此公司2021年度现金分红共计465,317,549.47元。若本次利润分配预案披露日至实施该方案的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由于股份回购等原因发生变化的,将按照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在公司利润分配实施公告中披露按公司最新总股本计算的分配总额。经认真审议《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我们认为该利润分配预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能实现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对法人治理结构、组织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会计管理控制、业务控制、内部审计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并得到了较好的贯彻和执行,在管理各个流程、重大事项、重大风险等方面发挥了较好的控制和防范作用。公司一直致力于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同时积极关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关于内部控制的最新要求,及时修订相关制度,并在公司各营运环节中到得到有效执行。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较为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真实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关于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能按时为公司出具各项专业报告,报告内容客观、公正,具备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我们一致同意继续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年度审计机构。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施行财政部发布的新会计准则,是依据国家规定进行的会计政策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相关要求,有利于客观公正地反应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关于拟注销回购股份的独立意见

本次注销回购股份是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及公司确定回购股份用途的相关规定作出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本次注销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持续经营和财务状况等方面产生不利影响,注销后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本次注销回购股份事项,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和注册地址暨修订《公司章程》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变更注册资本和注册地址是基于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所做出的变更,本次《公司章程》修改的相关条款符合《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监管机构的要求,是着眼于公司的实际情况和经营管理的需要作出的修订,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充分保障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我们同意本次变更注册资本和变更注册地址暨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并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及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名的独立意见鉴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即将届满,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公司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核,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提名王飘扬先生、苏国建先生、宁长宇先生、邓若男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王金生先生、李琪女士、李潇潇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次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董事候选人提名程序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经核查,本次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公司规章制度中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具有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的独立性。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及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情况,我们认为所有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及独立董事候选人均具备履行相应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公司规章制度中有关董事及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董事会对上述7名董事候选人(其中独立董事候选人3名)的提名,并同意有关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刘荣军、李群生、张亚兵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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