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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邦达:2021年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刘荣军)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25

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刘荣军)

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各位股东和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2021年度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职务,认真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及时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信息,全面关注公司的发展状况,积极出席公司2021年召开的相关会议,对公司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客观的意见,忠实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维护了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21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向各位股东述职如下:

一、 2021年度出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会议情况

2021年度,本人共参加公司召开的9次董事会会议,4次股东大会,本人均亲自出席上述会议,无委托出席。2021年度本着勤勉务实和诚信负责的原则,所有议案经过客观谨慎的思考,我均投了赞成票,没有投反对票和弃权票。在召开会议之前,获取作出决议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在会议上,我认真审议每个议案,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合理化建议,为会议做出科学决策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二、 发表的独立董事意见

2021年度内,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恪守职责,严格根据《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制度的要求,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如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2021年1月25日,在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上,发表了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具体意见如下:

1.关于公司债务重组的独立意见

本次债务重组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公司现金流状况、降低项目回款风险,同时为公司未来业务发展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本次债务重组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债务重组的相关事项,并同意董事会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 关于计提资产减值损失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损失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等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体现了谨慎性和充分性原则,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助于向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在2020年度计提资产减值损失人民币4.50亿元,并同意董事会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 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独立意见

在不影响日常经营资金使用和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及子公司使用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发生额不超过50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可提高公司及子公司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合理利用公司闲置自有资金,进一步提高整体收益。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影响公司日常经营业务的开展和主营业务正常发展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一致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在审批额度内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并同意董事会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2021年2月8日,在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上,发表了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具体意见如下:

1、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本次回购的股份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或依法注销减少注册资本,

有利于充分调动起公司管理人员及核心团队的工作积极性,有利于增强公司股票长期的投资价值,维护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推动公司股票回归合理价值,推进公司长期稳定发展。

3、本次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0,000万元到50,000万元,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股权分布情况仍然符合上市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同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情形。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回购方案具备可行性和必要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2021年3月31日,在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上,发表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信贷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具体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为控股子公司惠州伊斯科新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伊斯科”)1亿元的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三年(以具体签订合同时间为准),主要是为了增强其自身的外部融资能力,满足其生产经营需要。经审慎核查,我们认为: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其在银行的信用记录良好,未发生不良借款,资产负债情况较为稳定,财务风险基本可控,公司持有其61%的股份,能够较为有效的控制控股子公司日常经营活动风险及决策,公司对其提供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同时,惠州伊斯科的其他股东惠州大亚湾安耐康投资有限公司和惠州戴泽特投资有限公司(合计持有惠州伊斯科38.5%股权),依照各自持有的惠州伊斯科的股权比例,为本次担保提供反担保,对反担保范围内债务的清偿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公司严格执行了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和程序,决策程序和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本次担保的事项有助于惠州伊斯科业务发展需要,有利于公司整体发展。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惠州伊斯科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

(四)2021年4月26日,在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前,发表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具体意见如下:

我们认真审议了董事会提供的《关于续聘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并进行各项专项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过程

中,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和履职能力,较好地履行了审计机构的责任与义务。为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我们一致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

(五)2021年4月28日,在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上,发表了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具体意见如下:

1.关于公司2020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经独立董事对公司2020年度经营活动认真审查,公司2020年为参股公司惠州伊斯科新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短期借款可以支持其疫情时期的正常生产经营。本次提供短期借款的风险可控。资金使用费年利率6.09%(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40%),定价公允,不会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对本次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2.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公司当期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工作态度,对公司报告期内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进行了认真的调查和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认真贯彻《对外担保管理办法》,执行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和关联方占用资金风险。

本报告期内,公司经审议对外(含子公司)担保总额为1.80亿元,实际担保发生额约

2.31亿元;截至本报告期末,累积审批对外担保总额为14.80亿元,担保余额约6.22亿元。对外担保事项的决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未发生违规对外担保事项,不存在通过对外担保损害公司利益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3. 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未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剔除回购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0.15元人民币(含税)。以截至报告披露日扣除回购专户上已回购股份后的总股本806,545,260股为基数进行测算(总股本865,184,815股,回购股份58,639,555股),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合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2,098,178.90元。若本次利润分配预案披露日至实施该方案的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由于股份回购原因发生变化的,将按照现金分红比例不变的原则在公司利润分配实施公告中披露按公司最新总股本计算的分配总额。经认真审议《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我们认为该利润分配预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能实现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 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对法人治理结构、组织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会计管理控制、业务控制、内部审计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并得到了较好的贯彻和执行,在管理各个流程、重大事项、重大风险等方面发挥了较好的控制和防范作用。公司一直致力于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同时积极关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关于内部控制的最新要求,及时修订相关制度,并在公司各营运环节中到得到有效执行。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较为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真实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 关于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20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的管理遵循专户存放、规范使用、如实披露、严格管理的原则,未发现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违反相关规定之情形。我们认同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0年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意见,公司《关于2020年募集资金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法、违规的情形。

6. 关于续聘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能按时为公司出具各项专业报告,报告内容客观、公正,具备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我们一致同意继续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7.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发布的新租赁准则,是依据国家规定进行的会计政策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相关要求,有利于客观公正地反应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2021年8月20日,在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发表了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具体意见如下:

1.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通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工作态度,对公司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的情况进行了认真的调查和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截止本报告期末,公司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关联方占用资金风险,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对外担保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执行《对外担保管理办法》,控制对外担保风险,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如下:

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信贷担保的议案》,为保证惠州伊斯科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开展,公司同意为其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申请的1亿元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三年。以具体签订合同时间为准。惠州伊斯科的其他股东惠州大亚湾安耐康投资有限公司和惠州戴泽特投资有限公司(合计持有惠州伊斯科38.5%股权),依照各自持有的惠州伊斯科的股权比例,为本次担保提供反担保,对反担保范围内债务的清偿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担保期限至公司不再为惠州伊斯科提供担保为止。 上述对外担保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2021年9月10日,在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前,发表了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具体意见如下:

1.我们已提前并认真审阅了拟提交本次董事会审议的与公司本次发行、预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及资料。

2.本次发行的方案、预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发行对象王飘扬先生符合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对象资格,公司与发行对象拟签订的《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公司控股股东王飘扬先生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认购方,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发行的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价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关联交易相关事项会履行必要的关联交易内部决策程序,关联交易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本次发行的方案、预案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将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的议案提交第四届董事会第二

十二次会议审议。

(八)2021年9月10日,在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发表了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具体意见如下:

1. 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将公司实际情况与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进行了认真对比,认为公司符合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的内容,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 关于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的内容,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 关于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预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公司整体战略发展方向,有利于公司发展,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综合实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的内容,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 关于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之论证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该报告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资金规划、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发行对象的适当性、发行定价的合理性、发行方式的可行性、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及合理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的内容,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5. 关于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以及整体战略发展方向,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并使用后,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降低公司财务风险,推动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需求。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的内容,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6. 关于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飘扬先生。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王飘扬先生以现金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发行的上述关联交易价格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交易定价政策公平合理,不存在利益输送行为,不存在损害其他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审议上述事项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尚需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东大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我们同意本次关联交易,并同意将议案提交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7.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独立意见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与王飘扬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协议的条款及签订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与发行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并同意将议案提交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8. 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编制的《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的内容,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9. 关于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具体的填补措施,符合《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文件的要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填补措施做出相关承诺,有利于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的内容,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0.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同意认购对象免于发出收购要约的独立意见

王飘扬先生已承诺自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认购的股份,在经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同意王飘扬先生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后,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 年修订)》第六十三条有关可免于发出收购要约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的内容,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1. 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事宜,其授权范围合法合规,有利于推动相关事宜的快速推进,符合公司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的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2. 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在制定《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过程中,该规划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中国证监会公告[2013]43号)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重视对股东的

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的内容,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 在公司各委员会中履职情况

本人作为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参与了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并就公司的内部审计、内部控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等定期报告事项进行了审阅。按照《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在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仔细审阅相关资料,并在审计机构进场前、后加强了与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督促其按计划进行审计工作。对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意见进行认真审阅。掌握2020年年报审计工作安排及审计工作进展情况,维护审计的独立性。每季度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提出相应的风险控制和措施。本人作为第四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严格履行主要职能,报告期内,公司战略委员会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对公司2021年度股份回购、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等事项进行了研究并提出合理建议。

本人作为第四届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严格履行主要职能,报告期内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人力资源政策提出建设性意见。

四、 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2021年度,本人对公司进行了多次现场考察,重点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通过电话和邮件,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关注传媒、网络有关公司的相关报道,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掌握公司的运行动态。

五、 保护投资者权益所做的工作

(一) 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使公司能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真实、及时、完整地完成信息披露工作。

(二) 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同时本人始终坚持谨慎、勤勉、忠实的原则,积极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一步提高专业水平,加强与其他董事、监事及管理层的沟通,提高决策能力,客观公正地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促进公司稳健经营,创造良好业绩,起到应有的作用。

六、 培训和学习情况

本人自担任独立董事以来,注重学习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本人对上市公司相关法规、政策以及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保护等相关法规加大了关注。同时积极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监局、上市公司协会等机构组织的相关独立董事或董事的培训,更全面地了解上市公司管理的各项制度,不断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形成自觉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思想意识,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意见和建议,并促进公司进一步规范运作。

七、 其他工作

(一) 报告期内,没有对本年度的董事会议案及非董事会议案的其他事项提出异议;

(二) 报告期内,没有提议召开董事会情况发生;

(三) 报告期内,没有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

(四) 报告期内,没有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发生。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忠实地履行自己的职责,积极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为公司的健康发展建言献策。

2022年,本人在任期内将一如既往地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积极发挥督促公司规范运作、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作用。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刘荣军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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