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现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北京天玛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拆子公司北京天玛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科创板上市的预案(修订稿)》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公司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北京天玛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分拆”)有利于公司更专注于主业发展,增强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综合竞争力。本次分拆后,公司与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均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的监管要求。本次分拆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未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本次分拆涉及的公司股东大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等有关审批、审核、批准事项,已在《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北京天玛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科创板上市的预案
(修订稿)》中详细披露,并对可能无法获得相关审批、审核、批准的风险做出了特别提示。
(三)本次分拆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准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对全体股东公平、合理。
(四)本次分拆的相关议案事先提交公司独立董事审议,发表事前认可独立意见,再提请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分拆的总体安排,同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与本次分拆相关的议案,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相关事项。
(六)本次分拆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和相关有权主管部门的审核和批准。
二、关于控股股东中国煤炭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修改同业竞争承诺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控股股东变更同业竞争承诺的议案,认为本次公司控股股东中国煤炭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煤科”)变更承诺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公司控股股东中国煤科变更承诺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国煤科综合考虑相关因素申请变更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符合目前的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
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对公司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控股股东变更同业竞争承诺,并提请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丁日佳、夏宁、张合
2022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