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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嘉信: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25

证券代码:300071 证券简称:*ST嘉信 公告编号:2022-066

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谊嘉信”)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22年3月24日10:00在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W2座901会议室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2年3月21日通过邮件和通讯方式送达。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公司监事会主席张仙兵先生、监事郭天昶和颜茜以通讯方式参加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2021年12月28日,公司根据《重整计划》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及部分股份注销,最终公司总股本由671,386,420股增加至922,347,736股,公司注册资本由671,386,420元增加至922,347,736元。

由于公司注册资本将发生变化,且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以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发展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涉及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

审议结果:本议案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经审议,监事会认为:

(1)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相关的法定程序,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4)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增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更好地调动员工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实现公司发展规划目标,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5)本次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永亮先生,陈永亮先生担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是公司的领导核心,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企业发展战略、企业文化建设等重大决策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力。本次对陈永亮先生进行股权激励,将有助于陈永亮先生领导公司持续稳定发展,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符合本激励计划贡献与激励对等的原则,也有利于维护广大股东的长远利益。

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

审议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

(1)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旨在保证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本激励计划规范运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考核指标科学、合理,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标,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形成良好的价值分配体系。

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

审议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核实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

(1)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骨干,均为公司正式在职员工。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

(2)经核查,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在指定地点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在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后,于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审议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备查文件

1.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22年3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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