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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济药业: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25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85]号)核准,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济药业”、“公司”或“发行人”)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7,956,203股,发行价格为每股9.59元。截至2020年3月24日,广济药业实际已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7,956,203股,募集资金总额363,999,986.77元,扣除承销费、保荐费、会计师费用、律师费、验资费用等发行费用5,896,986.8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58,102,999.97元。上述资金已于2020年3月24日全部到位,并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0年3月24日出具的大信验字[2020]第2-00014号《验资报告》验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泰君安”或“保荐机构”)作为广济药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于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对公司进行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截至2021年12月31日。

目前,公司2019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期已届满,国泰君安现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根据广济药业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本保荐总结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主要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0号富力中心2506
法定代表人贺青
保荐代表人王安定、刘祥茂
联系电话021-38031760

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情况内容
公司名称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0952.SZ
注册资本人民币34,399.9939万元
注册地址湖北武穴市江堤路1号
主要办公地址湖北武穴市江堤路1号
法定代表人阮澍
实际控制人湖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董事会秘书郑彬
证券事务代表吴爱珍
联系电话0713-6211112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0年4月13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积极组织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广济药业进行尽职调查。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取得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发行上市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督导发行人履行有关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信守承诺和信息披露等义务,审阅

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根据相关规定出具持续督导报告或意见,具体包括:

1、持续关注发行人的经营业绩情况;

2、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持续关注并督导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3、督导发行人完善并有效执行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相关关联交易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4、对发行人进行走访和核查,督导其有效执行防止主要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等制度;

5、持续关注并督导发行人对外担保及其执行情况等事项;

6、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进行持续关注,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其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7、督导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程序及相关信息披露;

8、持续关注并督导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并对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发表核查意见;

9、持续关注并督导发行人履行相关承诺及约定;

10、定期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及年度保荐工作报告等相关文件;

11、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湖北证监局报送持续督导期间相关文件。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行人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六、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开展保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

通报相关信息并提供相关文件,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和现场培训等督导工作;对于重要事项,发行人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并与之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要求安排相关人员进行交流,且能够应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保荐机构有关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在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勤勉、尽职地开展相关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独立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工作。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及时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督导发行人严格履行信息披露的相关程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审阅了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资料保存完整,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信息披露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九、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广济药业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司2019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及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发行人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广济药业2019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根据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将继续对广济药业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王安定刘祥茂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贺青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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