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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电缆:西部证券关于东方电缆保荐总结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25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1219号文核准,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电缆”或“公司”)非公开发行61,739,129股人民币普通股,发行价格为11.5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1,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1,882.71万元(不含税金额)后,募集资金净额为69,117.29万元。以上募集资金已于2017年12月8日全部到账,并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7年12月11日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17〕510号)。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1843号文核准,东方电缆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人民币80,000.00万元,实际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8,000,000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00元,按面值发行,发行总额为人民币80,000.00万元。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80,000.00万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1,200.00万元(含税,不含税金额为1,132.08万元,已坐扣的对应可抵扣进项税额67.92万元已由公司于2020年10月9日由自有资金账户划转入可转换债券发行募集资金账户)后实际收到的金额为78,800.00万元,另减除律师费、验资费、资信评级费和发行手续费等与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直接相关的外部费用248.73万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78,619.20万元。以上募集资金已于2020年9月30日全部到账,并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0年10月9日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出具了《验证报告》(天健验〔2020〕416号)。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东方电缆2017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2020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非公开发行持续督导期间截至2018年12月31日,鉴于东方电缆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延长至该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东方电缆非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已全部使用完毕,该次募集资金专户已于2021年1月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结余的银行存款利息合计4,607.60元已全部转入公司自有资金账户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非公开发行持续督导工作结束。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续督导期间截至2021年12月31日,目前该次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西部证券按照《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西部证券督导职责,出具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东方电缆
股票代码603606
法定代表人夏崇耀
董事会秘书乐君杰
注册地址宁波市北仑区江南东路968号
联系电话0574-86188666
股票上市地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 保荐工作概述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在东方电缆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和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后持续督导其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主要包括:

1、督导东方电缆有效执行并完善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制度;

2、督导东方电缆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部控制制度;

3、督导东方电缆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4、督导东方电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5、督导东方电缆对公司章程修订、重要内部控制制度的修订的审批程序、内容合法合规性及相关信息披露情况;

6、督导东方电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程序及相关信息披露;

7、持续关注东方电缆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8、持续关注东方电缆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9、定期或不定期对东方电缆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年度保荐工作报告等相关文件。

三、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公司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2018年发生了变更。经公司2018年度第四届董事会第19次会议和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对原募投项目“海洋能源互联用海洋缆系统项目”进行变更,并将对原计划投入该项目的募集资金全部用于“高端海洋能源装备电缆系统项目”。公司于2018年12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址披露了《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60)对变更募投项目进行了详细披露。上述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均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并及时进行了信息披露,符合当时有效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的相关规定。

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发生变更。

四、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东方电缆能够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东方电缆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等督导工作,为持续督导工作提供了必要的便利。

五、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东方电缆非公开发行、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阶段和持续督导过程中,东方电缆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包括律师、审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六、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东方电缆在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信息披露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七、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通过对东方电缆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后认为,东方电缆已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当时有效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的相关规定、以及现行有效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的相关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截至2021年12月31日,东方电缆非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已全部使用完毕,募集资金专户已经注销;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继续履行对东方电缆剩余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监督核查义务。

八、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徐 朝 晖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 月 日

田海良张 亮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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