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监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对公司2021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如下意见:
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1年度,公司 (母公司)实现净利润1,178,604,332.48元,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按10%提取法定公积金117,860,433.25元,公司 (母公司)当年实现的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1,060,743,899.23元,累计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2,459,469,595.60元。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资本公积余额为1,306,803,336.89元。 考虑到公司未来业务发展及项目建设对资金的需求,同时根据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9-2021年)》及《公司章程》相关的规定,对中小投资者实施稳定的现金分红回报,使全体股东在共同分享公司成长经营成果的同时, 也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为此,经公司控股股东提议,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
公司拟以2021年12 月31 日总股本687,715,368股为基数,将公司(母公司)截至2021年 12 月31 日可供分配的利润2,459,469,595.60元,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5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40,700,378.80元。本次利润分配后,留存未分配利润2,218,769,216.80元。
董事会提出的2021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章程》《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9-2021年)等要求,能够保障股东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合理的,符合公司长远利益,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审核意见之签字页)
监事签字:
孙平飞 胡伯惠 俞国军
2022 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