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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能源:上海能源与中煤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金融业务风险处置预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25

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中煤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金融业务风险处置预案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控制和化解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控制的中煤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开展金融业务的风险,保证资金安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的规定,特制定本风险处置预案。

第二章 风险处置机构及职责第二条 公司成立金融业务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任组长,公司总会计师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办公室、财务部、法律事务部、审计部、证券部等相关部门负责人。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金融业务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财务部协调配合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财务公司日常监督与管理工作,并及时向领导小组反映情况,以便领导小组按本预案防范和处置风险。

第三条 风险处置机构职责主要包括:

(一)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金融业务风险的应急处置工作,全面负责在财务公司金融业务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二)财务部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筹划落实各项防范风险措施,相互协调,共同控制和化解风险。

(三)财务部负责督促财务公司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关注财务公司经营情况及资金流动性,并从控股股东及其成员单位或监管部门及时了解信息,做到信息监控到位,风险防范有效。

(四)财务部负责加强对风险的监测,一旦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预警报告,并采取果断措施,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

第三章 信息报告与披露

第四条 公司建立金融业务风险报告制度,以定期或临时报告的形式向董事会报告。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起草金融业务风险评估报告,对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向公司董事会汇报,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关联交易的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与财务公司的资金往来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关联交易的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风险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第六条 财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即启动预防处置机制:

(一)财务公司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第31条、第32条或第33条规定的情形;

(二)财务公司的资产负债比例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34条规定的要求;

(三)财务公司发生存款挤兑、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四)发生可能影响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五)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占其吸收的存款余额的比例超过30%;

(六)财务公司的股东对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1年以上未偿还;

(七)财务公司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八)财务公司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30%或连续3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10%;

(九)财务公司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进行整顿;

(十)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七条 金融业务风险发生后,相关工作人员立即向领导小组报告,领导小组应及时了解信息,整理分析后上报公司董事会。对金融业务风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瞒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八条 领导小组启动预防处置程序,应督促财务公司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多渠道了解情况,分析风险的动态,同时,根据风险起因和风险状况,制定风险应急处理方案。该方案应当根据金融业务风险情况的变化以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

风险应急处理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各部门、各单位的职责分工和应采取的措施,应完成的任务及应达到的目标。

(二)各项化解风险措施的组织实施。

(三)化解风险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和指导。

第九条 针对出现的风险,领导小组应与财务公司召开联席会议,要求财务公司采取积极措施,进行风险自救,避免风险扩散和蔓延。必要时应要求财务公司视情况采取暂缓或停止发放新增贷款、组织回收资金、立即卖出持有的有价证券、收回拆放的同业资金等措施,以规避相应风险,确保公司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不受影响。

第五章 后续事项处置

第十条 突发性金融业务风险平息后,领导小组要加强对财务公司的监督,要求财务公司增强资金实力,提高抗风险能力,重新对财务公司金融业务风险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联合财务公司对突发性金融业务风险产生的原因、造成的后果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更加有效地做好金融业务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预案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第十四条 本预案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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