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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合科创: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24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Da Hua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Special General Partnership)

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大华核字[2022]003226号

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截止2021年12月31日)

目录页次
一、内部控制鉴证报告1-2
二、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1-4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2层[100039]电话:86 (10) 58350011 传真:86 (10)58350006

www.dahua-cpa.com

第1页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大华核字[2022]003226号

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鉴证了后附的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合科创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涉及的2021年12月31日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认定。

一、管理层的责任

力合科创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并保持其有效性,以及确保《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完整地反映力合科创公司2021年12月31日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对力合科创公司截止2021年12月31日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鉴证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执行鉴证工作,以对力合科创公司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了

大华核字[2022]003226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第2页

解、测试和评价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执行的有效性,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三、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限制,存在由于错误或舞弊而导致错报发生和未被发现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降低对控制政策、程序的遵循程度,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四、鉴证意见

我们认为,力合科创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于2021年12月31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五、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报告仅供力合科创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由于使用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无关。我们同意本报告作为力合科创公司2021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国注册会计师:
周珊珊
中国·北京中国注册会计师:
周灵芝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1页

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2021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 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 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2页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本部及下属力合科创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通产丽星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力合科创(北京)科技创新有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

88.51%,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99.89%;纳入评价范围的内控要素包括: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及事项包括:投资管理(创投除外)、筹资管理、资金管理、财务报告、全面预算、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子公司管理、采购管理、招标管理、基建工程管理、印章管理、合同管理、人力资源和薪酬、固定资产管理、IT控制环境、信息系统开发与实施、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科创体系服务、基地拓展、园区销售、企业入驻与物业管理、投资孵化、基金管理、人才培训、研究与开发、存货管理、销售管理等。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其配套指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从定量的标准看,公司属于盈利稳定的企业,以利润总额、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作为定量的指标,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3页

项目一般错报的标准重要错报的标准重大错报的标准
可能导致的利润总额错报错报<利润总额的1%且小于500万元利润总额的1%≤错报<利润总额的5%且金额在500万元以上错报≥利润总额的5%且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
可能导致的收入总额错报错报<收入总额的0.5%收入总额的0.5%≤错报<收入总额的2%错报≥收入总额的2%
可能导致的资产总额错报错报<资产总额的0.1%资产总额的0.1%≤错报<资产总额的1%错报≥资产总额的1%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①财务报告重大缺陷的迹象包括:

该缺陷涉及高级管理人员舞弊;公司更正已公告披露的财务报告的重要信息;注册会计师发现当期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该缺陷表明未设立内部监督机构或内部监督机构未履行基本职能。

②财务报告重要缺陷的迹象包括:

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当期财务报告存在依据上述认定的重要错报,控制活动未能识别该错报;虽然未达到和超过该重要性水平、但从性质上看,仍应引起董事会和管理层重视的错报。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项目一般缺陷的标准重要缺陷的标准重大缺陷的标准
直接财产损失金额损失<净资产的0.1%净资产的0.1%≤损失<净资产的0.5%损失≥净资产的0.5%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①以下迹象通常表明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可能存在重大缺陷:

缺乏科学的集体决策程序,如缺乏科学的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岗位人员聘任与解聘决策、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三重一大)决策程序;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4页

决策程序未能有效执行,如重大决策失误,给公司造成重大财产损失;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关键管理人员或重要人才大量流失;媒体负面新闻频现;内部控制评价的重大缺陷未得到有效整改;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控制系统性失效。

②以下迹象通常表明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可能存在重要缺陷:

公司因管理失误发生依据上述定量标准认定的重要财产损失,控制活动未能防范该失误;

财产损失虽然未达到和超过该重要性水平、但从性质上看,仍应引起董事会和管理层重视。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未发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及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四、 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公司无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董事长(已经董事会授权):

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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