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厚普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24

厚普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厚普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2年3月23日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要求,作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谨慎性原则,我们认真审阅了本次会议的相关资料,经审慎分析及独立判断,现就会议审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已经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了较为健全和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且各项制度能够得到有效执行,公司的各项运作规范。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二、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基于公司2021年度经营状况,公司提出了2021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的方案,我们认为本次方案的提出综合考虑了公司的发展阶段、经营与财务状况,符合公司的客观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1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一家专业化、规范化、规模化的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授予的证券

业务审计资格,并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勤勉、尽职、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公司续聘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且诚信状况良好。公司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我们同意续聘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预计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与关联方开展相关日常关联交易事项,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不存在影响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2022年度预计的日常关联交易情况符合公司的2022年度经营计划,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为提高公司自有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公司及子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的自有闲置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低的理财产品,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公司运用自有闲置资金择机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低的理财产品,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的自有闲置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低的理财产品。

六、关于拟变更公司全称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拟变更公司全称符合公司目前的业务实际情况和战略目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要求,不存在利用变更公司全称影响股价、误导投资者的情形,同时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的根本利

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变更公司全称的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公司本次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有利于保障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工作持续、有效、顺利进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公司本次延长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有利于保障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工作持续、有效、顺利进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公司2021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及《公司章程》、《对外担保制度》、《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等规定和要求,我们对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现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认真贯彻执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没有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十、关于公司2021年度外汇衍生品投资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21年度未进行证券投资,仅开展了外汇衍生品交易,公司已制定《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交易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能够有效规范衍生品交易行为,控制衍生品交易风险。另外,公司用于外汇衍生品投资的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以规避和防范公司因出口业务带来的潜在汇率风险为目的,不存在动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亦不存在影响公司主营业务开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郭东超 邹寿彬 高晋康

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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