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事前审核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关于调整与广东省广晟财务有限公司《金融服务协议》部分内容的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现发表如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调整是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作出的,该关联交易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未对公司的利益及独立性构成不利影响。同时,公司出具了《关于对广东省广晟财务有限公司风险评估的报告》,客观反映开展此项业务风险可控。我们同意将此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李希元 张仁寿 窦林平
2022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