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对公司2021年度以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1、关于2021年度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根据公司有关规定,我们对在公司领取薪酬的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21年度经营业绩进行了考核,同意考核结果,同意2021年度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我们认为此分红方案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维护了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同意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3、关于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关于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有效遵循全面性、重要性原则,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我们同意该报告的相关结论。
4、关于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关于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我们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及《企业会计准则实
施问答》进行的合理变更和调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5、关于马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关于马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我们认为:
(1)结合会计师事务所就财务公司关联交易提交的专项说明,财务公司2021年度进行的关联交易是基于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和正常发展的需要,遵循了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影响公司资金独立性、安全性的情形,不存在被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关于对财务公司的风险评估报告,充分反映了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内部控制、经营管理和风险管理状况,其业务范围、业务内容和流程、内部的风险控制制度等措施都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保监会”)的严格监管,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未发现财务公司存在违反中国银保监会颁布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况,未发现其风险管理存在重大缺陷。董事会在审议关于财务公司的风险评估报告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公司章程》的规定,该事项审议程序合法、有效。风险评估报告客观、公正,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6、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意见
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我们发表事前意见:我们认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安永华明”)具备较
高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在独立性及诚信记录方面未发现存在问题;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在审计业务过程中遵照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坚持审计准则和相关的制度,并持续了解公司,工作勤勉尽责、持续改进,同意续聘其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师,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7、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我们认为:我们认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安永华明”)具备较高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在独立性及诚信记录方面未发现存在问题;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在审计业务过程中严格遵照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坚持审计准则和相关制度,并持续了解公司,工作勤勉尽责、持续改进,同意续聘其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师。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十八次会议于2022年3月23日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审计师酬金及聘任2022年度审计师并授权董事会决定其酬金的建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
张春霞 朱少芳 王先柱
2022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