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英诺激光:独立董事对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2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议事制度》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名单人员均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符合《上市规则》、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等待期、归属期、归属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

划或安排。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核心骨干员工的积极性,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

(7)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健全公司中长期激励约束机制,使核心员工利益与公司、股东的长远发展更紧密地结合,充分调动骨干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股权激励计划,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本计划的考核指标为营业收入。营业收入指标是评价企业成长状况和发展能力的重要指标,能够全面的衡量企业生存的基础和发展的条件,体现企业经营业务发展的趋势。公司将营业收入设置为本次激励的考核指标,能够全面的衡量企业生存的基础和发展的条件,体现企业经营业务发展的趋势。

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方面,经过合理经营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设置的营业收入指标分为两个等级,其中触发值是公司2022-2024年设定的最低经营目标;目标值是公司2022-2024年设定的较高经营目标,具备一定的挑战性。该考核指标的设置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的影响,以及公司所处的行业发展及市场竞争状况、公司历史业绩、公司未来发展战略规划及预期,是对公司未来经营规划的合理预测并兼顾了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在体现较高成长性要求的同时保障预期激励效果。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激励对象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独立董事:余克定、盛杰民、廖健宏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