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海嘉里金龙鱼粮油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益海嘉里金龙鱼粮油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益海嘉里金龙鱼粮油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益海嘉里金龙鱼粮油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关于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2021年度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二、对《关于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如下:
经审阅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我们认为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控体系,内控制度合法、合理、健全、有效,能够适应公司经营管理需要,保证公司经营活动有序开展。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行的实际情况。
三、对《关于确认2021年度公司非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在 2021 年度严格执行了董事薪酬的相关制度,公司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发放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 2021年度公司非独立董事薪酬发放情况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对《关于确认2021年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在 2021 年度严格执行了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相关制度,公司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发放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对《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如下: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将部分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进行延期是基于公司实际情况作出的调整,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公司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本次延期事项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进行延期。
六、对《关于续聘202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如下: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资质,在担任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期间,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了高质量的审计服务,有效维护了全体股东的利益。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足够的独立性、诚信状况、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本次续聘事项有利于保障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能够保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该事项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上市规则》《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续聘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聘任期限一年,2022年度审计费用预计不超过人民币450万元,相关年度审计费用同意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2022年度审计的具体工作量及市场价格水平确定,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股东大会审议。
七、对《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充分考虑了对广大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公司2021年度证券与衍生品投资情况的独立意见如下: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2021年度证券与衍生品投资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经核查,2021年公司未进行证券投资,仅开展了外汇套期保值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我们认为,公司用于外汇套期保值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来源于公司的自有资金以及公司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未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开展。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要求开展外汇套期保值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未出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九、对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如下:
根据《上市规则》《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2021年度,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21年 12 月 31 日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等情况。
2、2021年度,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2021年度,公司提供的对外担保事项均已按照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和对外披露业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益海嘉里金龙鱼粮油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管一民 | Chua Phuay Hee (蔡培熙) | 任建标 |
2022 年 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