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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天首:对外信息报送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23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信息报送管理制度

(经公司2022年3月22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规范公司各类运营管理信息对外报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财务数据、统计数据以及需报批的重大事项等所涉及的信息。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外部单位”是指除证券监管部门以外的,依据法律法规要求,应当报送有关信息的单位。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是对外信息报送的最高管理机构,董事长是公司对外信息报送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信息报送管理工作的组织与协调,公司证券部是公司对外信息报送的综合管理部门。公司各部门及相关人员应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对外报送信息的审核、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设的各部门、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第二章 对外信息报送管理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的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接受媒体采访等方式。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依照统计、税收征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外部单位报送财务报表等相关信息的,或公司因申请授信、贷款、融资、商务谈判等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根据本制度第八条规定履行保密信息登记流程。在公司公开披露定期报告前,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前报送有关统计报表等资料。对于外部单位提出的报送有关统计报表等无法律法规依据的要求,公司应当拒绝报送。第八条 依据法律法规要求应当报送有关信息的,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具体流程如下:

(一)报公司相关部门、子公司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报送信息前,应当由经办人员填写《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见附件一)并签字,经部门负责人或子公司负责人、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并由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

(二)公司相关部门、子公司对外报送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书面提示报送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设定的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向接收方提供《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保密提示函》(见附件二),并要求接收方签署《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保密承诺函》(见附件三),《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保密承诺函》中应当列明接收、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的人员情况。

对于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需定期报送例行信息的外部行政主管单位,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保密信息事项,要求其出具一次性保密承诺函,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此外部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对于其他报送事项,采取一事一函的方式。

公司相关部门、子公司对外报送信息后,应将《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保密承诺函》原件留本部门存档,复印件交由公司证券部存档备查, 并根据相关内容填写《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第三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第九条 如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重大信息泄露,公司应在获得信息后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条 公司内部各单位或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对外报送信息,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如相关单位或人员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的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相关单位或人员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 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适用《公司章程》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如本制度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产生差异,参照新的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执行,并适时修订本制度。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附件一: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

附件二: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保密提示函

附件三: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保密承诺函

附件一: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

报送单位及部门

报送单位及部门
接收单位、部门及接收人
报送时间
报送依据及用途
报送类别
报送内容
经办人签字年 月 日
部门负责人意见年 月 日
分管领导意见年 月 日
董事会秘书意见年 月 日

附件二: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保密提示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相关监管规则将上市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界定为内幕信息,上市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的报送与使用进行严格的管理。

本公司此次报送给贵单位/阁下的相关材料属于未公开披露的内幕信息,现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本公司特此向贵单位/阁下重点提示如下:

1、贵单位/阁下应当严格控制本公司报送的材料的使用范围和知情人范围。

2、贵单位/阁下以及接收、使用本公司报送的材料的所有相关人员为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本公司依法定程序公告相关信息前,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相关材料涉及的信息,也不得利用所知悉的本公司未公开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3、贵单位/阁下及知悉本公司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在对外提交的或公开披露的文件中不得使用本公司的未公开信息,除非本公司同时公开披露或已经公开披露该信息。

4、贵单位/阁下及知悉本公司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如因保密不当致使本公司的未公开信息被泄露的,应当立即通知本公司。

5、贵单位/阁下及知悉本公司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如违规使用本公司报送的未公开信息,致使本公司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其所知悉的本公司未公开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本公司将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并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本公司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6、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本公司需将贵单位/阁下以及知悉本公司相关信息的人员登记备案,以备调查之用。

敬请贵单位/阁下给予积极配合和协助为盼!

特此函告。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三: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保密承诺函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现收到你公司报送的下列材料及保密提示函:

1、 ;

……本单位(或本人)谨此确认:接收或使用你公司报送材料的相关人员情况如下:

姓名

姓名身份证件名称及证件号码与本单位或本人的关系任职单位或部门职务/岗位证券账户

本单位/本人在此郑重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单位/本人保证严格控制你公司报送的材料的使用范围和知情人范围, 并督促相关信息知情人遵守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

2、本单位/本人以及接收、使用你公司报送的材料的相关人员将严格遵守保 密义务。在你公司按法定程序公告相关信息前,本单位/本人以及接收、使用你 公司报送的材料的相关人员不泄露相关未公开信息,也不利用所知悉的未公开信 息买卖你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3、本单位/本人及知悉你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在对外提交的或公开披 露的文件中不使用你公司报送的未公开信息,除非你公司同时公开披露或已经公 开披露该信息。

4、本单位/本人及知悉你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如因保密不当致使你 公司的未公开信息被泄露的,本单位/本人将立即通知你公司。

5、本单位/本人及知悉你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如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的,愿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法律责任。

特此确认!

签收人:(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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