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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天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23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经公司2022年3月22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提高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不履行或者未勤勉尽责履行职责和义务,或因其他个人原因导致报出的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及重大差错的范围和认定标准第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并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二)财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八条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财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

准:

①未披露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调整事项;

②符合第八条(1)至(4)项所列标准的重大差错事项;

③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或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其他或有事项;

④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①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

②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③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合同或对外投资、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④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第十一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如下: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三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认定及追究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第十四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四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第十五条 追究责任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公司内部通报批评;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按照公司劳动规章制度相关规定进行经济处分;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处理。

第十八条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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