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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天首: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23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经公司2022年3月9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 在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编制及披露过程中的作用,维护审计的独立性,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要求及《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章 职责与工作程序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为公司提供年度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财务部门编制的财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度审计报告完成后对其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向董事会提交年审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形成的上述文件均应在年报中予以披露。

第十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年度报告的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和他人牟利。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程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执行,并及时对本规程进行修订。

第十三条 本规程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 本规程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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