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经公司2022年3月22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潜在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以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的规定。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第五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符合条件媒体以外的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
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第七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对象和内容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包括:投资者(包括登记在册的投资者和潜在的投资者)、分析师、基金经理、媒体等。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外的其他有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对接受或邀请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十二条 公司建立投资者关系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档案,对接受或者邀请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者口头)、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露。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责及工作人员素养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证券部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证券部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包括: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 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等职能人员有义务协助证券部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及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可作专题培训。
第十七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诚实信用。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一节 股东大会
第十八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第十九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以便于股东参加。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第二十条 为了提高股东大会的透明性,公司可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会议情况进行详细报道。
第二节 网站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本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用于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当公司网址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得在网站上转载传播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师对公司的分析报告,以避免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并被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对公司网站信息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二十四条 公司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可通过信箱回复有关问题。
第二十五条 对于投资者提出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可加以整理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平台”)或公司网站的投资者关系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三节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有必要的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第二十七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尽量采取公开的方式进行,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
第二十八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可事先以公开方式就会议举办时间、登陆网址以及登陆方式等向投资者发出通知。
第二十九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可采取网上互动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网络直接提问,公司也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三十条 公司在举办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如果投资者、分析师的提问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四节 投资者说明会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第三十二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第三十三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股票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 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在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五节 一对一沟通和现场参观第三十五条 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第三十六条 公司在一对一沟通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对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第三十七条 公司在一对一沟通过程中不得透露未公开信息 ,不得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第三十八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四十条 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承诺在任何的调研报告、沟通会纪要或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承诺在任何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调研报告、沟通会纪要或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在任何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调研报告、沟通会纪要或新闻稿等
文件对外发布或使用的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公司,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 特定对象对外发布或使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前征求公司意见的,公司应认真核查,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关注事件发展动态,如有需要,应及时发布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特定对象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报、半年报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六节 电话咨询
第四十四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第四十五条 咨询电话设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可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四十六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立即在公司网站公布,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
第七节 互动易平台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
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四十八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
险。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动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第四十九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五章 相关机构与个人第一节 投资者关系顾问第五十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第五十一条 公司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应注意其是否同时为同本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服务。若公司聘用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同时为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提供服务,公司应避免投资者关系顾问利用本公司的内幕信息为其他公司服务而损害本公司的利益。
第五十二条 公司不得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等事项作出发言。
第二节 分析师和基金经理
第五十三条 公司不得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第五十四条 公司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所提供的已披露信息等相关资料,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第五十五条 公司不得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分析师的分析报告。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可以为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待等便利,但不得为其工作提供资助。分析人员和基金经理考察上市公司费用自理,公司不得向分析师赠送礼品。
第五十七条 本公司研究人员、证券分析师、经纪人等应采取谨慎回避的态
度,不对本公司的经营状况、投资价值、股票二级市场走势等进行评论、预测、推荐或对外提供分析研究报告。
第三节 新闻媒体第五十八条 公司可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息。第五十九条 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公司不得向任何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或细节。第六十条 未经批准,公司任何人不得擅自接受媒体任何形式的采访。确因业务开展需要接受媒体采访的,被采访人应当严格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六章 附则第六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或采访,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