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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天首: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细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23

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公司2022年3月22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及时识别、评估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活动及运作过程中的重大风险,提高公司控制风险的能力,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规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的整体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对公司的总体风险管理进行监督,以确保与公司经营活动相关联的各种风险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第三条 企业风险是指企业未来的不确定性对企业实现经营目标的影响。按照风险的来源分为外部风险和内部风险。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四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一名。第五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六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风险管理委员会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其职责;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为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风险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第七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届满以前,除非出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不得任职的情形,否则不得被无故解除委员职务。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至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公司风险管理部为风险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事项,汇总相关部门提供的资料、项目建议及风险管理方案形成提案,提交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审计部和法律事务部负责风险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 对公司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的风险管理情况进行评估并提出建议;

(三) 研究并提出完善公司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建议;

(四) 制定公司重大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处理机制;

(五) 对公司重大投融资和其他经营管理中的重大事项的风险及其控制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按照风险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在董事会办公室安排、协调下,公司审计部、法律事务部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为风险管理委员会及时、完整、真实地提供有关资料和服务。

第十二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根据公司战略投资部、审计部、法律事务部等相关职能部门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审议,并将审议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十三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根据董事会指令、董事长提议或工作需要召开会议,进行研究、讨论,并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研究决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不定期召开并于会议前一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

委员主持。第十五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召开方式为现场、通讯表决等方式。如采用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则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七条 重大投资、融资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可列席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委员会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风险管理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有决议或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决议或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证券部保存,保存期为10年。

第二十一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对外披露有关信息,并严格遵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后颁发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生效并实施。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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