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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天首: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23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经公司2022年3月22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规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过半数提名,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其职责;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为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

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遴选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等,形成提案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二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提名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资料准备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公司人事专员等给予配合。

第十三条 公司证券部根据需要做好提名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提名委员会会议的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收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召开。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七日前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代为主持。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如采用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则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认为如有必要,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证券部保存,保存期为10年。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并严格遵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解除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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