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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天首: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23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经公司2022年3月22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适应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一名。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过半数提名,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另一名委员代为行使其职责;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所规定的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战略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战略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战略委员会委员。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由公司总经理任投资评审小组组长。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评估,并对检查、评估结果提出书面意见;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相关议案需要股东大会批准的,应按照法定程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由组长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

行性报告等的洽谈,上报战略委员会;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战略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临时会议于会议召开前一天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如采用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则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认为如有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证券部保存,保存期为10年。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并严格遵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发的法律、法规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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