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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远钴业:赣州腾远钴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22

证券代码:301219 证券简称:腾远钴业 公告编号:2022-002

赣州腾远钴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赣州腾远钴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4042号)同意注册,赣州腾远钴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148.69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73.9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478,090,862.00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203,780,785.88元(不含税)。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2年3月14日出具了《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22]第351C000126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及《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县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县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赣县支行,以及保荐机构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上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和截止2022年3月14日的余额情

况如下:

开户行账号账户名称专户余额(元)资金用途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县支行191752938998赣州腾远钴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1,000,000,000.00年产2万吨钴、1万吨镍金属量系列产品异地智能化技术改造升级及原辅材料配套生产项目(二期)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797900024710869赣州腾远钴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1,436,254,673.00超募资金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县支行1510229029000192766赣州腾远钴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698,000,000.00年产2万吨钴、1万吨镍金属量系列产品异地智能化技术改造升级及原辅材料配套生产项目(二期)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503010100100330601赣州腾远钴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1,600,000,000.00超募资金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赣县支行36050181025000001774赣州腾远钴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500,000,000.00补充流动资金
合计5,234,254,673.00

注:上表专户余额与募集资金净额之间的差异为部分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赣州腾远钴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县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县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赣县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前述《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相关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吴东、崔永新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公司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及保荐机构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赣州腾远钴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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