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一、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本次进行换届选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审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陈涛先生、陈勇先生、刘春兰女士和何连琪先生作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或惩戒,具备担任上市公司非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能力。
据此,我们一致同意提名陈涛先生、陈勇先生、刘春兰女士和何连琪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本次进行换届选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审议表
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初大智女士、刘晖女士和侯富强先生作为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和惩戒。独立董事候选人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具备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能力。
三、关于公司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申请人民币6亿元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影响正常生产经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申请人民币6亿元授信额度,授信期限三年,具体授信金额、授信方式等以公司根据资金使用计划与银行实际签订的授信协议为准。
我们一致同意授权法定代表人依法代表本公司签署上述授信融资项下的有关法律文件。
四、关于公司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申请人民币5亿元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影响正常生产经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申请人民币5亿元授信额度,授信期限三年,具体授信金额、授信方式等以公司根据资金使用计划与银行实际签订的授信协议为准。
我们一致同意授权法定代表人依法代表本公司签署上述授信融资项下的有关法律文件。
五、关于公司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申请人民币6亿元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影响正常生产经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公司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申请人民币6亿元授信额度,授信期限三年,具体授信金额、授信方式等以公司根据资金使用计划与银行实际签订的授信协议为准。我们一致同意授权法定代表人依法代表本公司签署上述授信融资项下的有关法律文件。
六、关于公司向中国进出口银行广东省分行申请人民币3亿元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影响正常生产经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向中国进出口银行广东省分行申请人民币3亿元授信额度,授信期限三年,具体授信金额、授信方式等以公司根据资金使用计划与银行实际签订的授信协议为准。
我们一致同意授权法定代表人依法代表本公司签署上述授信融资项下的有关法律文件。
七、关于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阳支行申请人民币5亿元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影响正常生产经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阳支行申请人民币5亿元授信额度,授信期限三年,具体授信金额、授信方式等以公司根据资金使用计划与银行实际签订的授信协议为准。
我们一致同意授权法定代表人依法代表本公司签署上述授信融资项下的有关法律文件。
八、关于公司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惠阳支行申请人民币5亿元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影响正常生产经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惠阳支行申请人民币5亿元授信额度,授信期限三年,具体授信金额、授信方式等以公司根据资金使用计划与银行实际签订的授信协议为准。
我们一致同意授权法定代表人依法代表本公司签署上述授信融资项下的有关法律文件。
九、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的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的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董事签署:
初大智
刘 晖
侯富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