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2年3月22日以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在公司十层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3月7日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送了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3月22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3月22日9:15-15:00。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8人,代表股份270,756,33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0.665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263,556,41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9.584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7,199,92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0814%。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7人,代表股份41,632,32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252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34,432,40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171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7,199,92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0814%。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林拥军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现场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经过股东的充分讨论,书面形成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70,749,9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6%;反对6,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1,625,92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46%;反对6,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270,749,9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6%;反对6,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1,625,92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46%;反对6,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为大连数据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70,408,6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716%;反对335,1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238%;弃权1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1,284,63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1649%;反对335,19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8051%;弃权1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现行章程的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印章的《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海勤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