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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11-10-18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中国南京中山东路 147 号大行宫大厦
    电话:86 25 8450 3333 传真:86 25 8450 5533
            电子信箱:Jcm@jcmaster.com
          网络地址:http://www.jcmaster.com
泰和律师事务所                            宝胜股份 201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
所”)接受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以
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
东大会”、“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有
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
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2011 年 9 月 29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 201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采取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现场
会议于 2011 年 10 月 17 日下午 2:00 在江苏省宝应县城北一路 1 号宝胜科教中
心四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孙振华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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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提
供的网络平台进行,投票时间为 2011 年 10 月 17 日的 9:30~11:30 及 13:00~
15:00。
     经本所律师验证,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15 日以前以公告方式
通知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讨论事项,并按《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有提案的
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与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 1 人,代
表股份总计 72,452,75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5.66%。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
东共计 42 人,代表股份 26,581,87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3.08%。
     据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包括网络投票方式)
共计 43 人,代表公司股份 99,034,62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8.75%。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
统计数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主持人在现场会议表决前宣布了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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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三)本次股东大会对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
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进行审议,并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对上述议案进行投票表决,没有对股东大会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本次股
东大会按《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当场公
布表决结果,上述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99.85%通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
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
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 201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
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以下无正文)
泰和律师事务所                       宝胜股份 201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系《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马   群
                                             经办律师:
                                                              李远扬
                                             经办律师:
                                                               王   松
                                              二○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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