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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泉实业:江泉实业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23

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泉实业”、“上市公司”或“公司”)拟以现金方式向临沂旭远投资有限公司出售所持有热电业务资产组,即构成公司热电业务相关资产及负债(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在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我们已经事前认可。

2、本次交易所涉及的相关议案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3、本次交易预计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关联交易,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

策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本次交易的方案及拟签订的相关协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具备可操作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5、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最终交易价格将根据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为依据,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本次交易定价方式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况。

6、本次交易已履行了现阶段所必需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该等程序履行具备完备性及合规性。

7、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已经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审计机构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评估机构中京民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审计、评估,并出具相关审计报告及评估报告。经审阅,我们认可上述中介机构出具的相关报告。

8、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所采用的假设前提参照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遵循了市场评估过程中通用的惯例或准则,其假设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评估机构在评估方法选取方面,综合考虑了被评估企业所处行业特点和资产的实际状况,评估方法选择恰当,评估结果公允地反映了其市场价值,评估结论具有合理性。

9、公司就本次交易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审慎、客观的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以及提高未来回报能力的保障措施。

综上所述,同意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以及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相关的其他事项,同意公司董事会就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总体安排。

独立董事:江日初、史剑梅、金喆

2022年3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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