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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泉实业: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23

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意见

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或“江泉实业”)以现金方式向临沂旭远投资有限公司出售其拥有的热电业务资产组,即构成上市公司热电业务相关资产及负债。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不再经营热电业务。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或“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江泉实业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的规定,国金证券对本次交易聘请第三方事项进行认真核查,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

本次交易中,国金证券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

二、江泉实业除依法需聘请的中介机构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根据上市公司的说明,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中聘请的中介机构情况如下:

(一)上市公司聘请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

(二)上市公司聘请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担任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

(三)上市公司聘请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本次交易的审计机构;

(四)上市公司聘请中京民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担任本次交易的资产评估机构。

上述中介机构均为本次交易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聘请行为合法合规。

经核查,本次交易中江泉实业除依法需聘请的中介机构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三、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中本独立财务顾问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江泉实业除依法需聘请的中介机构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的相关规定。(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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