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永安市燕江东路819号;
董永平,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陈松柏,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苏加旭,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陈振宗,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吴景贤,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经查明,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安林业)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违规担保
福建森源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源家具)于2015年5月5日发生11,000万元对外担保,担保期限自2015年5月5日至2016年5月5日。2015年10月8日,永安林业完成发行股份向苏加旭等购买森源家具100%股权的交易后,森源家具成为永安林业全资子公司。2015年至2020年,森源家具及其子公司在未履行永安林业决策程序的情况下对永安林业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企业提供了违规担保,日最高担保余额为27,000万元,占永安林业最近一期净资产比例为12.5%。同时,永安林业在2015年9月10日发布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及后续年度均未披露上述对外担保信息。
二、财务报告虚假记载
2021年8月21日,永安林业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3号)显示,永安林业2016年年报的财务数据虚增营业收入27,783,954元,虚增营业成本15,842,388.69元,虚增净利润7,880,072.7元,占当年净利润129,117,934.27元的比例达6.10%;2017年年报的财务数据虚增营业收入56,817,239.24元,虚增营业成本16,878,020.15元,虚增净利润27,436,740.1元,占当期净利润71,280,009.64元的比例达38.49%。针对上述虚假记载,永安林业于2019年4月30日披露了《关于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就上述事项进行了更正。
永安林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
订)》第2.1条、第9.11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2.1条、第9.11条的规定。
永安林业时任总经理董永平、时任总经理陈松柏、时任董事苏加旭、时任财务总监陈振宗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永安林业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永安林业时任董事长吴景贤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
2.2条、第3.1.5条的规定,《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永安林业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以及本所《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董永平、时任总经理陈松柏、时任董事苏加旭、时任财务总监陈振
宗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吴景贤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永平、陈松柏、苏加旭、陈振宗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0755-88668240)。对于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2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