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华夏银行:华夏银行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23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文件目录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 1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 2审议事项:1. 关于选举第八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 4

2. 关于选举第八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 31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会议时间:2022年3月31日(星期四)上午9:00会议地点: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华夏银行大厦二层多功能厅会议召集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主 持 人:李民吉董事长

一、宣布会议开始

二、宣读本次会议须知

三、审议各项议案

(一)审议事项

1、关于选举第八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2、关于选举第八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四、股东发言

五、选举现场表决的总监票人和监票人

六、股东对各项议案进行现场投票表决

七、总监票人宣布现场表决结果

八、律师就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出具法律意见

九、出席会议的相关人员在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上签字

十、宣布现场会议结束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为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顺利进行,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须知:

一、董事会以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维持大会正常秩序和提高议事效率为原则,认真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做好召集、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工作。

二、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表决权等权利。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应认真履行其法定权利和义务,不得侵犯其它股东的权益,不得扰乱大会的正常秩序。

三、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大会组织工作。

四、股东要求在股东大会上发言,应提前在签到处的股东发言登记簿上登记。会议进行中,只接受具有股东身份的人员发言和提问;股东发言总体时间控制在15分钟之内,发言应简明扼要,每一股东发言不超过3分钟;发言时应当先报告姓名(或所代表的股东单位)及其股票账户;发言顺序为在股东发言登记簿上登记的先后顺序,发言主题应与会议议题相关。在对每项议案开始投票表决时,股东不再发言。由于时间所限,股东应主要通过行使表决权表达自己对审议事项的意见。

公司相关人员应认真负责、有针对性地回答股东提出的问题。会后,公司真诚地希望与广大投资者以多种方式进行互动式沟通交流,并欢迎各位股东关心和支持华夏银行的经营发展。

五、投票表决的有关事宜

(一)现场投票办法:股东大会的议案采用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每项议案逐项表决,各项议案列示在同一张表决票上,请股东逐项填写,一次投票。对某项议案未在表决票上表决或多选的,及未提交的表决票,均视同弃权处理。

在总监票人宣布现场表决结果后进场的股东不能参加投票表决,在开始现场表决前退场的股东,退场前请将已领取的表决票交还工作人员。如有委托的,按照有关委托代理的规定办理。

(二)现场计票程序:由主持人提名1名监事作为总监票人、2名股东代表作为监票人,上述监票人由参会股东举手表决通过;监票人在审核表决票的有效性后,监督统计现场表决票。总监票人当场公布现场表决结果。

(三)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两项议案应经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后生效,两项议案均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六、公司董事会聘请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会议议案之一

关于选举第八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

罗乾宜先生因工作原因,已经辞去本行董事职务。根据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提名,拟增补朱敏女士为本行第八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

李祝用先生因工作原因,已经辞去本行董事职务。根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提名,拟增补才智伟先生为本行非执行董事。

邹秀莲女士因到龄退休,已经辞去本行董事职务。根据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的提名,拟增补关继发先生为本行非执行董事。

陈永宏先生和王化成先生连任本行独立董事已满6年,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年限的有关监管规定,已于2020年2月27日辞去独立董事职务。由于陈永宏和王化成两位独立董事的辞职导致本行董事会独立董事人数低于法定最低比例,在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的独立董事并经监管部门核准就任前,陈永宏先生和王化成先生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根据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提名,拟增补陈胜华先生、程新生先生为本行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本行独立董事已签署独立意见,同意上述董事候选人提名。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以上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尚需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自核准之日起履职,任期至本行第八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以上议案已分别经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逐项审议。

附件:1.董事候选人基本情况

2.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3.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4.华夏银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和选任程序实施细则

附件1

董事候选人基本情况

朱敏,女,1964年10月生,博士研究生,高级会计师。曾任中国电信(香港)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副财务总监;中国移动(香港)有限公司副财务总监兼财务部总经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财务部部长;中国移动有限公司副财务总监兼财务部总经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董事长;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副总会计师兼财务部总经理;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总会计师、党组成员。现任国家电网有限公司总会计师、党组成员。

说明:朱敏女士未持有本行股票;除上文披露外,其与本行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本行章程和《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

才智伟,男,1975年11月生,硕士研究生。曾任国家开发银行国际金融局国际商业贷款处正科级行员,戴德梁行融资有限公司(香港)投资部联席董事,戴德梁行公司融资有限公司融资部联席董事,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委员会成员兼投资支持部总监、房地产投资部总监,现任中国人民保险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人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董事长。

说明:才智伟先生未持有本行股票;除上文披露外,其与本行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本行章程和《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

关继发,男,1965年5月出生,在职研究生,工学博士,正高级经济师、高级工程师。曾任北京城建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北京地下铁道建设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北京京创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土地开发事业部总经理、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说明:关继发先生未持有本行股票;除上文披露外,其与本行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本行章程和《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

陈胜华,男,1970年9月出生,管理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全国会计领军人才。曾任北京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北京华夏正风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现任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高级合伙人管理委员会、荣誉主任。

说明:陈胜华先生未持有本行股票;与本行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本行章程和《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不得担任上市公

司董事的情形。

程新生,男,1963年2月出生,博士研究生,教授。曾任南开大学商学院会计学系助教、讲师、副教授、审计教研究主任。现任南开大学商学院会计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

说明:程新生先生未持有本行股票;与本行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本行章程和《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

附件2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陈胜华,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会计、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如适用);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如适用);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

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九)中国银保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十)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

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2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外企业数量未超过五家,未在超过两家商业银行同时担任独立董事。本人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本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具备注册会计师、

高级会计师职称,且在会计、审计、财务管理专业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根据相关规定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陈胜华2022年3月15日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程新生,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会计、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如适用);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如适用);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九)中国银保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十)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

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2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外企业数量未超过五家,未在超过两家商业银行同时担任独立董事。本人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本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具备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会计学专业教授、会计学专业博士学位。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根据相关规定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程新生2022年3月15日

附件3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现提名陈胜华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会计、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如适用);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如适用);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九)中国银保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十)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

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2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外企业数量未超过五家,未在超过两家商业银行同时担任独立董事。被提名人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被提名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具备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职称,且在会计、审计、财务管理专业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2022年3月15日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现提名程新生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会计、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如适用);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如适用);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

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九)中国银保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十)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2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

的境内外企业数量未超过五家,未在超过两家商业银行同时担任独立董事。被提名人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被提名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具备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会计学专业教授、会计学专业博士学位。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2022年3月15日

附件4

华夏银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和选任程序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本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产生,优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组成,根据《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本行章程,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行的行长、副行长、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行长助理等。

第二章 任职资格第三条 担任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声誉;

(四)具有担任拟任职务所需的相关知识、经验及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经济、金融从业记录;

(六)个人及家庭财务稳健;

(七)具有担任拟任职务所需的独立性;

(八)履行对本行的忠实与勤勉义务;

(九)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一)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犯罪记录的;

(二)有违反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对曾任职机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或重大损失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情节严重的;

(四)担任或曾任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的机构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但能够证明本人对曾任职机构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

不负有个人责任的除外;

(五)因违反职业道德、操守或者工作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六)指使、参与所任职机构不配合依法监管或案件查处的;

(七)被取消终身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受到监管机构或其他金融管理部门处罚累计达到2次以上的;

(八)不具备本细则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采取不正当手段以获得任职资格核准的;

(九)截至申请任职资格时,本人或其配偶有逾期债务未能偿还,包括但不限于在本行的逾期贷款;

(十)本人及其近亲属合并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且从本行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本行股权净值;

(十一)本人及其所控股的股东单位合并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且从本行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本行股权净值;

(十二)本人或其配偶在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任职,且该股东单位从本行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本行股权净值,但能够证明授信与本人及其配偶没有关系的除外;

(十三)在本行取得的授信余额(可以扣除提供的保证金存款以及质押的银行存单和国债金额)超过其持有的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股权净值的股东或股东单位及其关联企业的任职人员,但能够证明授信与本人及其配偶没有关系的除外;

(十四)存在其他所任职务与其在本行拟任、现任职务有明显利益冲突,或明显分散其在该金融机构履职时间和精力的情形;

(十五)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担任本行董事,拟任人除应当符合本细则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5年以上的法律、经济、金融、财务或其他有利于履行董事职责的工作经历;

(二)能够运用金融机构的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判断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和风险状况;

(三)了解拟任职机构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章程以及董事会职责。

第六条 担任本行董事长、副董事长职务,拟任人除应当符合本细则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8年以上,或从

事相关经济工作12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等内部制度规定的必要任职资格和条件。第八条 拟任本行董事会秘书的,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10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

第九条 本行独立董事拟任人除应当符合本细则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二)熟悉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

(三)能够运用金融机构的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判断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和风险状况;

(四)与本行及本行的主要股东不存在妨碍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及情形;

(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六)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七)是法律、经济、金融、财会或管理等方面的专家;

(八)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除前述不得担任本行董事的人员外,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本行独立董事:

(一)本人及其近亲属合并持有本行1%以上股份;

(二)本人或其近亲属在持有本行1%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任职;

(三)本人或其近亲属在本行、本行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任职;

(四)本人或其近亲属在不能按期偿还本行贷款的机构任职;

(五)本人或其近亲属任职的机构与本行之间存在因法律、会计、审计、管理咨询、担保合作等方面的业务联系或债权债务等方面的利益关系,以致妨碍其履职独立性的情形;

(六)本人或其近亲属可能被本行大股东、高级管理层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以致妨碍其履职独立性的其他情形;

(七)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拟任本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了解拟任职务的职责,熟悉本行的管理框架、盈利模式,熟知拟任职机构的内控制度,具备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风险管理能力。

第十二条 拟任本行高级管理人员除应当符合本细则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一条

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8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12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4年以上)。

第三章 选任程序第十三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本行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本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第十四条 董事人选由股东或提名委员会根据本行章程的规定提名。行长、董事会秘书人选由董事长提名,副行长、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由行长提名。

第十五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收集上述被提名人选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工作经历、兼职等情况,并征得本人同意,否则不能作为本行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第十六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该等人选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合格人选提交董事会审议。初步审核不合格的,要求提名单位另行提名。

第十七条 在选举新的董事会秘书之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须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董事会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董事会秘书候选人任职资格的有关材料。

第十八条 董事会召开会议对董事候选人进行审议,并将审议决议以书面形式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义务。股东大会召开前本行须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时,本行须将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审核材料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并于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由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情况做出说明。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关于选举新的董事(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未就候选人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的议案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

第二十条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本行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董事长不得由本行控股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兼任。

第二十一条 本行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董事会会议召开5个交易日之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董事会秘书候选人的相关资料,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其任职资格未提出异议的,本行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二条 本行董事长、副董事长、独立董事、其他董事会成员以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须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本行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执行,并修订后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本行董事会。

会议议案之二

关于选举第八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各位股东:

本行股东监事华士国先生因工作原因,已经辞去本行股东监事职务。根据云南合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提名,拟增补邓康先生为本行股东监事。

林新先生、武常歧先生、马元驹先生等因任本行外部监事满6年,已辞去外部监事职务。根据监事会提名委员会的提名,拟增补郭田勇先生、张宏女士为本行外部监事。 邓康先生、郭田勇先生、张宏女士将自股东大会选举其成为本行监事之日起履职,任期至第八届监事会届满。

以上议案已经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逐项审议。

附件:1.监事候选人基本情况

2.华夏银行监事任职资格和选任程序实施细则

附件1

监事候选人基本情况

邓康,男,1985年12月出生,硕士研究生,经济师。曾任云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营销中心云南省区营销员、山东省区营销员、山东分中心营销员;云南合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融资产部项目管理专员(期间在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事业总部挂职,任部门副总经理)。现任云南合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专员。

说明:邓康先生未持有本行股票;与本行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监事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监事,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本行章程和《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监事的情形。

郭田勇,男,1968年8月出生,博士研究生,教授。曾任中国人民银行烟台分行干部;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讲师、副教授。现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说明:郭田勇先生未持有本行股票;与本行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监事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监事,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本行章程和《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监事的情形。

张宏,女,1965年4月出生,博士研究生,教授。曾任山东大学经济学院讲师、副教授、教授、硕士生导师;现任山东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说明:张宏女生未持有本行股票;与本行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监事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监事,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本行章程和《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监事的情形。

附件2

华夏银行监事任职资格和选任程序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本行监事的提名、产生,优化监事会人员组成,根据《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本行章程,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监事”包括股东监事、职工监事和外部监事。

第二章 任职资格第三条 担任本行监事的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声誉;

(四)具有担任拟任职务所需的相关知识、经验及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经济、金融从业记录;

(六)个人及家庭财务稳健;

(七)具有担任拟任职务所需的独立性;

(八)履行对本行的忠实与勤勉义务;

(九)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条件,不得担任本行监事:

(一)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犯罪记录的;

(二)有违反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对曾任职机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或重大损失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情节严重的;

(四)担任或曾任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的机构的董事、监事

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但能够证明本人对曾任职机构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不负有个人责任的除外;

(五)因违反职业道德、操守或者工作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六)指使、参与所任职机构不配合依法监管或案件查处的;

(七)被取消终身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监事任职资格,或受到监管机构或其他金融管理部门处罚累计达到2次以上的;

(八)截至申请任职资格时,本人或其配偶仍有数额较大的逾期债务未能偿还,包括但不限于在本行的逾期贷款;

(九)本人及其近亲属合并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且从本行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本行股权净值;

(十)本人及其所控股的股东单位合并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且从本行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本行股权净值;

(十一)本人或其配偶在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任职,且该股东单位从本行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本行股权净值,但能够证明授信与本人及其配偶没有关系的除外;

(十二)存在其他所任职务与其在本行拟任、现任职务有明显利益冲突,或明显分散其在本行履职时间和精力的情形;

(十三)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外部监事的任职资格,拟任人除应当符合本细则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条件外,还应是法律、经济、金融、财会等方面的专家或具有有利于履行外部监事职责的工作经历。

第六条 除前述不得担任本行监事的人员外,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本行外部监事:

(一)持有本行1%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在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

(二)在本行或其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

(三)就任前3年内曾经在本行或其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

(四)在本行借款逾期未归还的企业的任职人员;

(五)在本行存在法律、会计、审计、管理咨询等业务联系或利益关系的机构任

职的人员;

(六)本行可控制或通过各种方式可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任何人员;

(七)上述人员的夫妻、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

(八)法律、法规、监管机构以及本行章程规定不得担任本行监事的人员。外部监事在本行的任职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年,不应在超过两家商业银行同时任职,不应在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金融机构兼任外部监事。

第三章 选任程序第七条 当监事会换届或监事会组成人员低于本行章程规定的数量时,监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受理股东监事、外部监事人选的提名意见。

第八条 本行股东、监事会、工会根据本行章程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提名监事人选。监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收集、整理股东监事、外部监事被提名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工作经历、兼职等情况,并征求被提名人的意见,同意被提名的可以作为股东监事、外部监事人选。第九条 监事会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监事的任职条件,对股东监事、外部监事人选的资格进行初步审核,合格人选提交监事会审议。初步审核不合格的,要求提名单位另行提名。

第十条 监事会提名委员会至少在选举新的股东监事、外部监事的前一个月,向监事会提出初审意见。

第十一条 监事会召开会议对监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出的股东监事、外部监事人选进行审议,并将审议通过的议案报股东大会审议。本行须于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股东监事、外部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第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监事会关于选举新的股东监事、外部监事的议案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

第十三条 本行职工监事由本行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罢免和更换。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本行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执行,并修订后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第十六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本行监事会。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