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400080股票简称:华业3编号:临2022-018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北京金融法院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发来的(2022)京74民初562号《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泰基金”)
原告二:上海映雪投资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映雪资本”)
被告一: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
被告三: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
被告四: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资信”)
案由: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二、《民事起诉状》相关内容
1、请求判令各被告对原告投资“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5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15华业债”)291,775,000元(指债券面值,下同)所导致的损失人民币313,549,326元(其中,持有债券227,675,000元的本息损失为本金227,675,000元及按照15华业债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暂计至2022年1月31日(不含该日,下同)为83,792,364元),卖出债券64,100,000元的差价损失为差价1,879,366元及按照《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第22条规定计算的利息(暂计至2022年1月31日为202,596元)向原告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北京金融法院发来的(2022)京74民初562号《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